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6-11-14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第914号]徐光明危险驾驶案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裁判要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均基于同一个驾驶行为的,在客观上属于“同一行为”,是醉酒驾驶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在法律评价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加大了醉驾行为的危险性,不宜单独评价为行政违法行为,而应当作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一并进行刑事责任上的评价。行为人因这些行为被先行行政拘留、罚款的,可以折抵其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刑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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