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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16

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具体而言:

1.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从严惩处,以有效遏制醉驾犯罪的高发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慎重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从宽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规定和政策的醉驾案件从宽处理,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以浙江为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醉驾犯罪,明确规定: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而从惩治醉驾犯罪的情况来看,浙江查处的醉驾案件较多,该省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量占全国的将近五分之一。这充分说明,规范了醉驾案件中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更有利于对醉驾犯罪的依法查处。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于急救病人等目的而轻微醉酒驾驶[4]的,轻微醉驾且刚驶入道路即被查获的,轻微醉驾刚驶入道路,认为自己可能醉酒而停止驾驶,或者在亲友规劝下立即停止驾驶的,这些情形的社会危害不大。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的,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依法宣告缓刑。但是对于具有前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4.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危险驾驶入刑,致使案件大量涌入,对刑事案件整体结构产生影响。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危险驾驶罪犯85260人。以2012年整年统计看,危险驾驶案件收案达64896件,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36.99%,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51%,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四位[5],危险驾驶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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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具体而言:

1.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从严惩处,以有效遏制醉驾犯罪的高发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慎重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从宽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规定和政策的醉驾案件从宽处理,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以浙江为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醉驾犯罪,明确规定: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而从惩治醉驾犯罪的情况来看,浙江查处的醉驾案件较多,该省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量占全国的将近五分之一。这充分说明,规范了醉驾案件中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更有利于对醉驾犯罪的依法查处。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于急救病人等目的而轻微醉酒驾驶[4]的,轻微醉驾且刚驶入道路即被查获的,轻微醉驾刚驶入道路,认为自己可能醉酒而停止驾驶,或者在亲友规劝下立即停止驾驶的,这些情形的社会危害不大。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的,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或者应当依法宣告缓刑。但是对于具有前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4.理性看待危险驾驶入刑的影响。危险驾驶入刑,致使案件大量涌入,对刑事案件整体结构产生影响。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危险驾驶罪犯85260人。以2012年整年统计看,危险驾驶案件收案达64896件,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36.99%,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51%,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四位[5],危险驾驶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案件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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