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5-11-30
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是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比具有驾驶资格的人追逐竞驶具有更为具体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从实践来看,无驾驶资格包括如下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的,如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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