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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而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07-07

卓安律师事务所: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而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能否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及如何累计相加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同时非法持有5克海洛因、6克甲基苯丙胺,按照《刑法》第348条规定,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未达到10克,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毒品犯罪分子。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案追诉标准(三)》第2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 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10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例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按照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行为人非法持有海洛因比例为510,甲基苯丙胺比例为610,累计相加为5/10+ 6/10=11/10,即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11/10= 11克,达到海洛因10克以上的数量标准,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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