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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4-05-09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准确认定“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确保案件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刑法规定的是“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而非“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应当理解为“被告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只有被告人多次实施强迫行为且被害人多次卖淫的,才能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而被告人一次强迫、被害人多次卖淫的,不能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本案辩护人即持此种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蒋某某的卖淫次数虽然超过三次,但被告人李某的强迫行为并未达到三次,蒋某某是在一次暴力威胁后持续多次卖淫,并非多次强迫下的多次卖淫,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主要理由如下:

强迫他人卖淫,一般是指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乜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损害他人重大利益相威胁,或者恶意使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等等。各种强迫手段形式多样,而且很难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例如,对已经被毒打的被害人而言,可能被告人的一个眼神就可以起到强迫作用;又如,被告人以拍摄的裸照强迫被害人卖淫,对被害人而言,这种强迫是持续性的,不需要被告人在每次要求被害人卖淫前都拿着照片进行威胁;再如,对幼女来说,可能并不需要暴力、威胁等典型强迫行为,

仅仅是训斥、不让回家、不给吃饭等程度轻微的逼迫手段就可以迫使其就范。因此,在实践中,强迫他人卖淫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被告人仅起初实施了一次强迫行为,就已经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强制,从而迫使被害人就范,被害人此后被迫连续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也有的可能是被告人在被害人每次卖淫前都重复实施强迫行为。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如果仅以实施暴力、威胁等强迫行为的次数来判断,此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实践中难以操作。

实际上,就强迫卖淫罪而言,其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所以,认定强迫卖淫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强迫下违背自已的意愿从事卖淫活动。判断是否构成“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主要标准,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多次实施了强迫行为,而是被害人是否被迫多次丛事了卖淫活动。被告人实施了一次总括的强迫行为,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多次卖淫的,只要卖淫活动明显违背被害人意志,即便在之后的每次卖淫前被告人没有明显的强迫行为,仍应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判断被害人是否被迫卖淫,可以结合强迫行为的手段与程度、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存在持续强迫状态、被害人是否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卖淫所得的分配等因素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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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刑法规定的是“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而非“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应当理解为“被告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只有被告人多次实施强迫行为且被害人多次卖淫的,才能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而被告人一次强迫、被害人多次卖淫的,不能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本案辩护人即持此种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蒋某某的卖淫次数虽然超过三次,但被告人李某的强迫行为并未达到三次,蒋某某是在一次暴力威胁后持续多次卖淫,并非多次强迫下的多次卖淫,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主要理由如下:

强迫他人卖淫,一般是指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乜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损害他人重大利益相威胁,或者恶意使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等等。各种强迫手段形式多样,而且很难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例如,对已经被毒打的被害人而言,可能被告人的一个眼神就可以起到强迫作用;又如,被告人以拍摄的裸照强迫被害人卖淫,对被害人而言,这种强迫是持续性的,不需要被告人在每次要求被害人卖淫前都拿着照片进行威胁;再如,对幼女来说,可能并不需要暴力、威胁等典型强迫行为,

仅仅是训斥、不让回家、不给吃饭等程度轻微的逼迫手段就可以迫使其就范。因此,在实践中,强迫他人卖淫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被告人仅起初实施了一次强迫行为,就已经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强制,从而迫使被害人就范,被害人此后被迫连续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也有的可能是被告人在被害人每次卖淫前都重复实施强迫行为。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如果仅以实施暴力、威胁等强迫行为的次数来判断,此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实践中难以操作。

实际上,就强迫卖淫罪而言,其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所以,认定强迫卖淫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强迫下违背自已的意愿从事卖淫活动。判断是否构成“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主要标准,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多次实施了强迫行为,而是被害人是否被迫多次丛事了卖淫活动。被告人实施了一次总括的强迫行为,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多次卖淫的,只要卖淫活动明显违背被害人意志,即便在之后的每次卖淫前被告人没有明显的强迫行为,仍应认定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判断被害人是否被迫卖淫,可以结合强迫行为的手段与程度、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存在持续强迫状态、被害人是否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卖淫所得的分配等因素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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