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4-03-26
事务所:行为人肇事后有能力离开现场,但未离开现场,也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其后在交警赶赴现场时供认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报警(并未表明肇事者身份)、委托他人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则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既未报警、也未委托他人报警、也不知晓是否有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所作为,没有任何积极的客观行为可以表明其有投案的意愿,更难以判断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难以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向交警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则只能认定为坦白。此外,如果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伤者、财产但是又不实施救助行为,未能履行行政义务,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且极有可能因为其不作为的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即便是能符合自首的条件,但量刑时仍可以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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