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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抓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4-01-21

    庭立方: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抓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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