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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理解和认定?

发布时间:2014-01-20

   庭立方: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还可以反映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犯罪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在死刑判决、裁定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等表述充分表明“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已经成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特别残忍手段”更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法定依据。由此可见,对“手段特别残忍”的理解足以影响死刑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含义,当前立法、司法机关均未作出具体解释,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不一以及量刑偏差自然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认为,本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解释依然是粗线条式的,同时亦存在循环定义的逻辑问题,对于具体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难以起到实质效果。
    一般手段杀人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善良风俗、伦理底线、人类恻毖心的侵犯程度不同。因此,对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我们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3)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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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仅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还可以反映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犯罪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在死刑判决、裁定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等表述充分表明“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已经成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特别残忍手段”更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法定依据。由此可见,对“手段特别残忍”的理解足以影响死刑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含义,当前立法、司法机关均未作出具体解释,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不一以及量刑偏差自然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认为,本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解释依然是粗线条式的,同时亦存在循环定义的逻辑问题,对于具体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难以起到实质效果。
    一般手段杀人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善良风俗、伦理底线、人类恻毖心的侵犯程度不同。因此,对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我们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3)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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