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出庭

赵某被控贩卖毒品71.77克,承办律师庭审激辩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一审仅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3-07-18 13:23 浏览:3642次 动态二维码

2013年4月12日,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经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全部材料之后认为:在赵某的供述中,其承认2013年1月,自身在三环路蓝天立交附近经一名叫“黄成”朋友的介绍从一名绰号为“脚板”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按照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买、贩卖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刑诉字2013第373号起诉书对赵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以15年有期徒刑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承办律师(本网刑事业务部长陈武、资深律师曾莉)在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家属的委托之后,立即介入案件,依法会见了赵某,在听取了赵某对案件情况的描述之后,立即安排阅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在上述工作基础之上,承办律师认真查阅了案件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随后两位承办律师在综合全部案件材料、讨论案情之后认为: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赵某贩卖毒品罪名不当,按照现有的全部证据材料,对赵某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2013年7月8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对赵某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按照既有的辩护思路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敏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被告人只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本案被告人本身吸食毒品,其持有毒品不一定是为了贩卖,被告人持有的毒品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极大;第三,从毒品的数量上来看,本案中查获的毒品仅有77.71克,符合被告人自己吸食毒品的情形和数量。综上观点,建议法院对赵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辩护人的观点得到了该案件承办法官极大的认可,最终法院也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贩卖毒品罪罪名不成立,最终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对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2012年7月17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最终对赵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本案可谓一个极为成功的案例,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两位承办律师多次和检察官交换意见,为赵某争取权益,最终终于成功说服法官,对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