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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1 17:23 浏览:1940次 动态二维码
卢某某被控三项罪名,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打掉一罪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为广东某大型国企总会计师,并担任该国企下设的全资子公司的高管。于2002年被检察院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起诉。
1、其中指控卢某某1994年11月大协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从省某某公司分到于广州市东湖路904房的房子后,与该公司总经理范某某合谋,虚构佣金协议,以支付介绍费的名义,将大协公司的公款转入香港积维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套取现金共同侵吞。其中,卢某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
2、指控1996年11月至2000年2月卢某某分别任大协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省某某公司财务部经理、省某某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与范某某等公司主管人员合谋,以发奖金、给个人缴交公积金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达180万余元。
3、指控卢某某从1990年起大协公司与新粤公司合并在一起经营运作,范某某、卢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经商量决定在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设立“范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连名帐户,并利用自己直接管理、经手上述帐户的职务便利,伙同杨某某一起到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提取上述帐户内送给杨某以谋取非法利益。
为你辩护网广东团队首席律师丁一元律师作为卢某某的辩护律师,主要针对检察院对行贿罪的指控,紧抓卢某某向杨某发放的奖金的来龙去脉,成功改变了法院对行贿罪的认定,成功打掉一罪,并认定了卢某某的自首行为,大大降低了其他两罪的犯罪数额。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在纪检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到被告人卢某某对大协公司的发展曾作出较大的贡献,归案后能退到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某犯,判处四年;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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