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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6-29 14:51 浏览:2103次 动态二维码
周某某涉嫌,在经过多方咨询后找到本网,前来与首席律师王素军进行当面详细沟通,王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提出了法律建议。周某家属表示十分认可并当即委托本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的基本案情:出租车驾驶员周某在南京火车站违章代客,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南京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石某拦住,周某在后退、打方向的情况仍然未能摆脱石某,于是向前开,石某趴在引擎盖上。周某驾车正常行驶三百米后与前面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引擎盖上的石某掉下受重伤,桑塔纳乘客祁某轻伤。2012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石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起诉。
辩护人在查阅卷宗后认为,石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疑问,第一,没有证明证明周某主观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石某视线良好、正常驾驶、正常减速,能够正常控制车辆;第二,石某的行为并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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