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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配套司法解释建言座谈会,妙招迭出

发布时间:2012-05-08 15:20 浏览:2505次 动态二维码

 2012年4月12日,第九期尚权刑辩沙龙暨新刑诉法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建言座谈会在尚权会议室隆重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华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中南民族大学教授陈虎、广西“北海案”律师团成员张颖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博士邹佳铭、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修正案修改建议稿执笔人、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丁锡奎律师。参加座谈会的还有我所张青松主任、执行主任常铮、刘文元律师、张兴梅律师等,另外还有法邦网记者、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等。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是嘉宾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和我所草拟的《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意见稿进行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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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座谈会由我所执行主任常铮律师主持,常铮律师简单介绍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活动的目的,3月18日,刑事诉讼法刚刚出来,尚权就举行一个研讨活动,对修改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个小规模的研讨。时隔半个多月的时间,尚权又举行这样一个活动。今天研讨的主题也是围绕着刑事诉讼法,讨论刑事诉讼法配套的司法解释的建议,广泛征求各位律师的意见,通过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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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律师

 

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高度赞扬尚权律师事务所为推动法治进步而做的努力,并表示,支持尚权律师事务所多多举办这样的活动和为推动法治进步进行的其他努力,并带动社会上的律师,形成大家都在做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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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

 

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崔嘉鲲代表我们尚权所向各位嘉宾介绍尚权律师事务所建议,崔嘉鲲指出,所里律师提供12份建议,共一千多条,经过认真的梳理和筛选,保留一百多条,4月9日下午,尚权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进行了逐条的讨论。本次座谈会,是对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进行讨论。然后,崔嘉鲲介绍了尚权律师事务所意见稿中,关于对辩护制度、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审判批准逮捕程序、侦查措施、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还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见,并说明提出这样意见的原因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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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崔嘉鲲

 

陈虎教授首先发言,陈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及意见稿十五条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律师的会见权规定、关于法律中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活动”规定、关于证人保护制度、关于监视居住、技术侦查等规定提出了具体的、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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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教授

 

北海案律师团成员张颖律师,结合北海有关部门前一段时间进行的关于侦查实验,指出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张颖律师又结合北海案中一律师被监视居住,指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规定模糊之处和容易导致的问题,她表示,配套规定对监视居住必须严格限制,否则很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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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张颖律师

 

张青松律师也对监视居住表达自己的看法。张青松律师坦言,最担心的就是指定居所被滥用。他举例形象的说明:比如说成都市公安局在北京抓了一个人,成都的公安局认为他在成都没有固定住所,找一个地方指定监视居住,这样是应该的;但是如果成都青羊区公安局在武侯区抓了一个人,然后在青羊区指定监视居住,这不应该的。这个没有固定居所到底范围是什么?而且成都市公安局在北京抓了一个人,完全可以委托北京市的公安局进行指定监视居住。最后,张青松律师表达了对侦查实验、证人隐蔽作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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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

 

邹佳铭律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建议应该从实体法角度来解决其包含的情形。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对被告人个人的人权做出一些限制。最后,邹佳铭律师谈了如何解释“重大贿赂案件”这一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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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律师

 

焦鹏律师首先就意见稿本身的意义谈了他的想法,他指出,刑诉法修正案存在很多问题,一些问题修法的时候没有解决掉,但现在律师们提出意见,希望能加进配套规定中。这次要区分出来刑诉法修改没有完成的任务,应该完全和这次刑诉法这个细则的实施、修改建议结合在一起。接着,焦鹏律师对意见稿提出自己具体的看法。

 

 

 

尚权律师事务所刘文元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丁锡奎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林律师先后就明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及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意见稿发言,提出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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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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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锡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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