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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众法学名家汇集我校研讨“最高法院如何控制死刑” 本网首席律师受邀参加

发布时间:2012-03-09 15:11 浏览:4042次 动态二维码

信息网络中心讯(贾慧 刘悦 郑露洁 傅梦露 李颖鹏) 3月3日,我校法律系与美国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最高法院如何控制死刑”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各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司法实务人员与北大、人大、北师大、社科院法学所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围绕主题进行了历时一天的研讨。

 

开幕式由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主持。我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致辞。

王新清指出,作为法律人,对于法学的研究不可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层面,更应对社会文化进行深入了解。同时他希望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能对我国死刑课题的研究与发展有所助益。

马岩在致辞中提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研究较过去进一步深入,水平有很大提高,并且在实务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两位最后均表达了对此次研讨会的期待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本次研讨会分五个阶段进行,分别探讨五个议题:死刑裁量标准的确立与统一、死刑的程序控制、最高法院在控制死刑中的作用、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审判程序、下一步死刑废除步骤的展望。

第一个议题“死刑裁量标准的确立与统一”的主持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教授。针对这一议题,八位专家、法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从吴英案和药家鑫案两个案件、自首和立功两个情节出发,提出现在应该完善死缓制度,保护死缓情节的安全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朱军强调证据是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在于情节而不是证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法官从自己实证研究的角度提出死刑适用的两个标准,一个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个是哪些人适用死刑。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提到云南号称中国的死刑大省,他认为目前的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死刑的标准受到出发点和地域的限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秦秀春认为,对于死刑的适用应该从改变观念开始,即在考虑死刑时,应从怎样可以不杀这个人来出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柏崇良法官建议刑事立法应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将量刑规范化引入死刑,保证死刑标准的统一性。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冯军教授明确表示死刑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里考虑。

最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法官强调死刑废除最大的障碍在于民意,而网络炒作并非等于民意。

第二个议题“死刑的程序控制”的主持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刘计划教授。专家和法官从程序出发,各自发表了对死刑控制的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简明讲了三点:一、死刑不应建立具体的标准;二、死刑复核以合议的方式解决不合适;三、应区分定罪与量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安翱法官认为死刑在程序上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权,还要突出以审判为中心收集证据,确死刑证明标准。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少华法官提出设立专门的刑事审判组织建议,同时对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及信访制度提出质疑。

中南大学法学院杨开湘教授强调废死刑控制在程序上要重视证据,力求再现案件事实,最终将死刑案件个别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晋琪法官讲到死刑涉及到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从程序上限制死刑不能只停留在公正的层面,死刑承载的更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教授强调死刑的讨论不仅限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包括应判而没有判的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程序上的真正公正。

最后发言的是美国律师协会死刑代理项目主任罗宾﹒马尔律师,她讲到控制死刑是一个过程,需要法官、律师、学者的多方配合。程序方面也是如此。

第三个议题“最高法院在控制死刑中的作用”研讨中,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在控制死刑上司法控制优于立法控制。最高院应制定统一的死刑控制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彭越林则直接指出:“废除死刑不需要任何理由”。他简单清晰地发表了他的观点:死刑案件要遵循一致性原则:人权保障、发现真实、正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调研处处长刘树德提出,谈具体法律问题时要有历史意识,注重回到原点进行比较思考。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认为最高院在观念上对死刑案件要采取非常态,在量刑情节上,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要全面考察被告人的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杨辉忠副教授则强调最高法院要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对各省高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要进行指导甚至限制。

最后,罗宾.马尔向大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死刑状况。

第四个议题“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审判程序”主要围绕律师这一特殊法律群体。来自不同地区的受邀律师相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陈雄飞首先发言,他强调,律师要坚定信心,勇于承担责任和使命,尽职尽责,同时坚守自己的操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从各个方面对死刑问题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了反思。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简明扼要地提出三点建议:强化省高院事实审查;突出最高院情节审查;提高判决书写作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所长助理兼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从召开本次会议的重大意义、死刑的控制与辩护、死刑辩护和辩护准入制度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阐释,呼吁建立刑事律师辩护准入制度。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则具体论述了刑事律师应如何介入死刑审判制度。

第五个议题“下一步死刑废除步骤的展望”由我校法律系李卫红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从形而上的努力与形而下的推进相结合、立法推进与司法控制相结合、依法裁判与讲究政策效果相结合、独立司法与斟酌民意相结合、大力控制死刑与避免矫枉过正相结合五个方面提出了对推行控制死刑的几点建议。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则强调,我们要以生命价值至上为底线和基本前提,控制和减少死刑数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也反复说明,中国的死刑改革只能推进,不能停止和后退。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王志亮教授提出,废除死刑可遵循五步:取消财产犯罪的死刑,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取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死刑,取消危害公民生命犯罪的死刑,最后取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死刑。

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立庆发言,他认为我们对废除死刑不能过于悲观,也不能过于乐观,立法上废除死刑要伴随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的调整。

闭幕式上,林维和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中国办公室主任莫慧兰(Allison Moore)先后致辞。

林维首先对所有参与本次研讨会的来宾们表示感谢,并对此次与美国律师协会的合作和下一次学术盛宴的到来满怀期待。

莫慧兰女士在致辞中发表了自己对死刑和死刑废除的观点,她认为,我们应从人权、法律、社会等多方面来看待死刑问题,并希望今后中美两国之间可就相关问题有更多的交流和沟通。(摄影/杨梦峰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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