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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博士带领团队成员出席 “两个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 浏览:3449次 动态二维码

    8月6号,由四川省法检司联合举办的“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省委党校隆重召开。知名刑诉专家、川大教授、最高法、最高检专家咨询员龙宗智教授、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 白宗钊、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张树壮等公检法司机关和法学界权威人士出席本次论坛。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带领团队成员出席了本次论坛。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刑事冤错案件,引起司法界、法学界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的关注。最高法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5月30日应时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获得社会高度评价,被誉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成果。

    四川为在办案中适用好“两个规定”,杜绝“赵作海”案,6日,“两高三部‘证据规定’理解与司法适用论坛”在成都召开,来自四川司法、法学界的权威人士相聚,分别从刑法精神、司法实务等不同角度进行商讨。

    我国知名刑诉专家、四川大学教授、最高法检专家咨询员龙宗智教授提出,“两个规定”确定了中国式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诉法修改的前奏。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提出,查明案件事实远比法律运用难度大,认为新规定将转变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称,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应大力推动《证据法》的出台。

 不让睡觉也应当作刑讯逼供看待。

    “两个规定”确立了中国式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要求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目前直接采用暴力的刑讯逼供有所减少,实践中不采用直接暴力的变相刑讯逼供较为普遍,如长期不让睡觉,长时间保持某种特定姿势不许调整不许休息等。
违法证据排除要求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那么各种变相刑讯手段应当作为刑讯逼供看待。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案件在证据上应当有最高的标准,因为死刑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这些年出现了一些冤错案件,包括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重大冤错案,基本原因是搜集、使用证据上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证据搜集程序不规范等,屡禁不止,不能获得有效解决。因此,“两个规定”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两个规定”作为中央司法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由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安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法律文件,实际上体现了刑事诉讼修改的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奏,其基本内容无疑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构成。

    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认为,查明案件事实远比法律运用难度大。

    “两个规定”第一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只有确立了案件事实之后,才会面临适用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远比适用法律难度大,耗费精力多。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从各自的立场形成了查明案件事实的一贯看法和证明标准。

    长期以来,3个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看法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对一些具体案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此次“两个规定”的出台,统一了3个部门的证据及证明标准,同时明确了死刑证明标准是最高最严的标准。

    “两个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核实和认定等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强化刑事审判人员强化证据的程序观念,将促使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力推用《证据法》来避免冤错案。

    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这几个案子确实有相似之处,都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加刑讯逼供。

    为什么在依法审判之下会出现冤错案,这值得我们反思。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只有8条原则性的规定,即使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两个规定”,仍不适应司法的需要,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还应大力推动《证据法》的出台。

    传统的出庭工作必须转变,在检察机关内部,要确立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程序和工作机制。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说: 证人不出庭 无法查清其认知、记忆能力。

    “两个规定”明确,对证人证言要严格进行审查,其中包括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事实上,现在证人的出庭率十分低,不少证人证言都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现,要求法官从书面证言就审查出证人的认知能力和记忆能力是不现实的。

    关于证人证言的部分,“两个规定”还明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符合事实的除外。”这条规定也给法官制定了一道难题,每个法官的生活经验不同,导致对同一件事的认知各异,这很可能导致同样的案子,出现不同法官不同认定的情况。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树壮从公诉人的角度阐述道:公诉人将面临更大压力。

    没有侦查人员会主动说自己刑讯逼供了,检察机关如何来监督?被告人翻供,说讯问笔录上的字是被逼签下的,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处理?

    在“两个规定”之下,公诉人将面临更大压力,在监督刑讯逼供、敦促证人出庭,以及应对被告人翻供等方面,检察机关都面临着较大的实际困难。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两个规定”做出了评价: 保障人权和遏制冤错案不能仅依靠这两个“证据规定”。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系统工程,对这“两个规定”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很多规定在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过,而在全国依然存在“刑讯逼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执行者的理念依然没有转变,“命案必破”主观要求与刑事侦查客观性之间有着微妙而又纠缠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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