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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四川刑事律师网一周要闻回顾:11月30日-12月4日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 浏览:2871次 动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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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一周要闻回顾:1130-124

一、要闻回放:

(一)贵阳野蛮暴力拆迁引发堵路事件   24人被刑拘

(二)手机贩黄,究竟谁当其责?

(三)好人好事是否将成为传说?当道德再次需要法律评判
           ——
四川律师成都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解读江苏卖豆饼老太捡钱被告案

(四)由裸体官员外逃想起的
贵阳野蛮暴力拆迁引发堵路事件   24人被刑拘
    新华网贵阳11月30日电:贵阳警方30日向媒体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野蛮暴力拆迁和参与违法堵路的2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迁受到影响的群众也正在妥善安置。
    11月27日5时许,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普陀路派出所接报警称,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
 贵阳警方称,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
 接到报警后,贵阳警方迅速派遣民警赶赴现场。当时房地开发商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对临街门面实施野蛮拆除,导致26间房屋被毁。部分群众手拿刀具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当即上前制止,然而野蛮拆迁人员不仅不听从告诫,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在获悉增援警力即到达后,暴力拆迁人员迅速逃离现场。
 暴力拆迁事件发生后,当天6时30分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瓶液化气罐将红边门路口等四个方向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
 贵阳警方立即调集警力赶到现场,通过对聚众堵路的居民开展法制宣传,稳控群众情绪,并依法排除路障,疏导道路交通,维护现场秩序。至8时20分许,事态得以平息。据交警部门统计,27日7时至9时,违法堵路事件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
 “11•27”案件发生后,贵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贵阳市公安局局长邹碧声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处置。贵阳警方立即成立两个专案组,就暴力强拆和违法堵路案件展开侦查。
 经查,今年11月,拥有涉案拆迁土地开发资质的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单晓捷,找到贵州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启荣、李小平、张甲荣,要求他们出面“解决”延误该楼盘开发的“几户钉子户”。
 26日,犯罪嫌疑人陈启荣、李小平、田尚志、张甲荣召集“铜锣湾”保安部经理邓小亮、主管王祖礼及该场所数十名保安策划实施暴力拆迁。经预谋,27日凌晨,李小平等驾驶10辆面包车来到拆迁现场,采取突然袭击、暴力破门的方式,同时撬开8户居民的房门,并按预先安排,快速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拖上汽车、带离现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准备在拆迁完成后再“放人”。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迅速查清此次暴力强拆行为的相关犯罪事实,于27日、28日,先后将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此次暴力拆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陈启荣等20人抓获归案。
 贵阳警方称,因暴力拆迁引发的被拆迁居民、家属的违法堵路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及时查清了此次非法聚众堵路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于30日依法将参与堵路的4名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目前,陈启荣等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另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已被贵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时,因此次拆迁房屋受到影响的群众正在妥善安置中,公安机关正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
成都律师、成都刑事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该事件不由的引发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关注: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成员认为:贵阳连续发生暴力拆迁恶性事件,以至于百姓无端受害。该类事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基调。对于该类施暴人员,必须予以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涉嫌的相关罪名暂定有故意损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老百姓对于相关问题的诉求理应有合理的表达途径、表达方式,对于此,政府应当起到引领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所应当身体力行体现公民责任感的时候。
 
手机贩黄,究竟谁当其责?
                          
    手机涉黄                                                                   手机涉黄
    (人民日报)手机涉黄贩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法律明令禁止,全社会人人喊打,青少年家长深恶痛绝。可一次次疾风骤雨的“扫黄”过后,虽有若干身披“马甲”、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兵散勇”受到整治,制售“电子毒品”的隐性利益链却没有完全切断,色情网站、广告商、SP(服务供应商)和电信运营商结成的商业联盟也未彻底瓦解。
    “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网络淫秽色情行为,对利用手机上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涉嫌淫秽色情内容,绝不允许在淫秽色情网站进行业务营销”,中国移动的一纸声明,铿锵有力。
    这样的表态,公众当然欢迎,但它所“深恶痛绝”的不少对象,却恰是其业务伙伴。调查表明,色情网站也好,SP、广告商也罢,它们的营利模式大致有二:一是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为诱饵,吸引手机用户为中国移动的彩铃、手机游戏“埋单”,然后大家利益分成。二是直接贩卖色情淫秽内容,通过移动收费平台收取流量费,再与移动运营商分割收益。
    无论哪种模式,从提供传播手段、提供收费工具,到收取不当利益,都与运营商密切相关。即使与这一切划清界限,“采取关闭渠道、终止合同、停止接入等紧急处理措施”,也很难置身事外。
    “明确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接入管理等责任”,“明确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强化代收费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研发技术管理手段”……主管部门的态度,同样令人欣慰。但是,运营商与制黄贩黄者“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系,路人皆知。令其“自查自纠”,监管、处罚自己的合作伙伴,这无异于让运营商自断财路。如果运营商真有这样的自觉,也不至手机涉黄屡扫不绝了。
    “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这个原则旗帜鲜明、掷地有声。可面对“很黄很暴力”的内容、“很坏很狡猾”的违规,时至今日,人们并未看到有多少接入者和经营者受到令公众满意的惩处,也未看到手机网络环境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怎样厘清接入者、经营者和主管者的责任,真正将问责制落到具体的单位、具体的人,全社会对此充满期待。
    中国移动,手机用户数世界第一,中国电信业的龙头老大,利润丰厚的知名国企,“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持续努力和突出表现已得到国际权威机构的充分肯定”,能不能再接再厉,少一点利益的考量,为手机扫黄付出更多真诚的努力?
    3G时代,移动互联网的秩序是否良好、环境是否洁净,事关整个移动通信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事关近两亿手机上网用户尤其是5000万青少年用户的切身利益。行业主管部门能否拿出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给公众、给社会一个放心的答案?
   
    四川律师、四川刑事律师、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近日,全国各大媒体持续报道手机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现象,该现象也引起了四川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同时,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四川律师、四川刑事律师、四川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该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
本网团队律师表示:手机涉黄涉嫌的罪名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建议严查并彻底斩断黄色信息背后的利益链条,严惩 “黄毒生产链”各环节的责任方,建立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泛滥已久的手机色情,在全国人民声势浩大的“严打”面前,终于成为了“过街老鼠”。然而,在民众拍手称快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手机运营商没有“发觉”,甚至“自觉”成为杜绝手机色情的一环?企业有没有尽到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按理说,我国的这些运营商应该对于国际“惯例”了如指掌了。在国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只是一种担当,更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因为,它们深知:一个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是不会受到人们尊重的,而失去“民心”的企业,不可能在竞争残酷的市场永葆青春。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只是对股东负责,更要对客户、当地民众、政府负责,还要对周围的环境负责,要千方百计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等等。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好,都是企业没有尽到社会责任的表现,其“形象”就会大打折扣,消费者也会按照企业的这些“表现”做出理性的选择。
 通过手机传播色情可以看出,我国的一些企业过分看重利润,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就不是那么尽心。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国际竞争不只是硬实力的竞争,企业社会责任这些“软实力”也很重要,试想,一个没有信誉和责任心的企业,怎么可能去为客户着想,它所生产的产品怎么能让人放心呢?纵使这些企业现在如日中天、炙手可热,但有了诸多“瑕疵”而不痛下决心整改的话,很难开成“百年老店”。
 从某种意义上说,手机色情泛滥给我国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该担当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蝇头小利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贻害未成年人,否则,企业损失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再多金钱也无法买到的信誉。对所有企业来说,可不慎哉!
四川律师、四川刑事律师、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手机涉黄的行为,非常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进行规制。虽然我们深知,法律不能够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但是法律在规制手机涉黄方面具有其应用的优越性。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表示:让企业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让老百姓的手机充满绿色,充满阳光。
 
“好人好事”是否将成为传说?当道德再次需要法律评判
           ——记四川律师、成都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解读“江苏卖豆饼老太捡钱被告案”
 
    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争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重复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根植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和个人经验。
——著名法学家波斯纳
 周翠兰卖豆饼被告   
       吃了官司,周翠兰伤心不已。         王长玉向记者指认周翠兰捡钱的地点。

    (扬子晚报)59岁的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每斤豆饼也就能赚毛把钱。11月6日早晨,她在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在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后,让她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周继伟坚称丢的是8200元,所以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昨天上午,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王长玉一起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周继伟将他俩一起告上了法庭。手拿传票,一字不识的周翠兰除感到冤屈外,心里也直犯嘀咕:我捡钱归还了,怎么还被人家告上法庭?
路边捡到一摊百元大钞
    “我确实就捡了1700元,他怎么能说我捡了8200元?我做好事不要他回报,但也不能让我无缘无故地赔上6500元吧。”昨天上午,刚刚从县城找律师回到家中的周翠兰见到记者时,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说着她心中的委屈。
据其介绍,6日早晨,她推着卖豆饼的自行车走到淮阴区杨庄村一条小路时,村民王长玉买了她两元钱豆饼。就在王长玉付钱时,她突然发现路边草丛里散落着一摊百元大钞,于是她弯腰将钱捡起来,并问王长玉:“你知道这钱会是谁丢的吗?”王长玉告诉她“有可能是附近一家奶牛场的人丢的”。既然钱有可能是奶牛场人丢的,于是她数也没数就把所捡的钱交给王长玉,让其寻找失主,而她则继续出去卖豆饼,途中她又发现自己鞋底下还粘着2张百元钞票。11时许,她回到家中将此事告诉儿子,并将粘在其鞋底上的两百元交给了儿子,儿子问她:“你把钱给别人,那丢钱人上门要钱怎么办?”在儿子的提醒下,她找到王长玉,将自己早上捡到的钱要了回来。这时,她才知道自己早晨交给王长玉的是1500元钱,而且还没有找到失主。
失主坚称老太“贪”了6500元
    “第二天上午,周继伟就带人到我家来要钱了。他一口咬定丢的是8200元,还说我贪了其中的6500元”。周翠兰告诉记者,当她将所捡的1700元钱带回家后,就一直希望有失主能尽快找上门。7日上午失主周继伟果然找到她家,并说自己丢钱了。她想既然钱是人家丢的,理应将钱还给人家。但当她将自己所捡的1700元钱交给周继伟时,他却说少了6500元,并称如不交出被“贪”下的6500元钱,就法庭上见。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打了报警电话。在西坝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周继伟暂时拿走了所丢的1700元钱。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找到了22岁的失主周继伟。面对记者的采访,他坚称自己丢的就是8200元钱。据其介绍,他身上的8200元钱是11月5日一朋友归还给他的,当时他身上还有100元钱,于是他就将8300元钱放在上衣里面一口袋里。晚上朋友请他吃饭唱歌至11时左右,他打的回淮阴区,下车时从口袋里抽出一张百元钞票付账,司机找给他的零钱则被他放在裤子口袋里。下车后,他感觉有点热,就将上衣脱下挂在胳膊上走回家了。他一觉睡到6日中午,醒来后发现自己上衣口袋里的8200元钱没有了,便打电话给其妻子,妻子说没有看到,他便推断钱可能丢在出租车上了。于是他立即按出租车发票上的信息,来到了出租车公司找到该车驾驶员,但驾驶员告诉他,车子上根本没有客人丢钱。7日早晨,他的妻子从邻居家听说卖豆饼的周翠兰6日早晨在路边捡到了钱,正在找失主,于是他便带着妻子来到了周翠兰家。
老太昨收到法院传票
    “我确实丢了8200元,而她现在只给我1700元钱,我当然不让了,再说我的钱也不是偷抢的。”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将周翠兰与目击者王长玉告上法庭时,周继伟说:“现在周围人都知道此事,也有人说我在讹她钱,为了还我自己一个清白,所以我一定要将她与王长玉告上法庭。”在周继伟提交法庭的起诉书上,记者发现,他的诉求是要周翠兰与王长玉共同归还他所丢的另外6500元。对于该场官司能否胜诉,周继伟称“没有多大把握”。
    与周翠兰一样,收到法院传票的王长玉也倍感委屈。他告诉记者,当时他发现周翠兰捡到钱时,好心地说了句“这钱可能是附近一家奶牛场的人丢的”,当周翠兰将钱递给他后,他立即去奶牛场寻找失主,结果没找着,他就在另几位村民的见证下将钱数了一遍,刚好是1500元。周翠兰来要钱时,他一分不少地将钱全部交给了她。当时双方还开玩笑说:“十天之内没人领钱,我们一起吃喜。”他告诉记者,现在“喜”没吃上,倒吃上了官司。此次,他将不惜一切代价将官司打下去,否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当一个有关道德行为的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时,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评判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德的导向。
江苏淮安卖豆饼的老太太周翠兰大概不会想到,自己几经周折将捡到的1700元现金交还失主,竟会被失主告上法庭。更让她想不到的是,这桩涉及金额6500元的“小官司”,居然引来如此强烈的舆论风暴。
 许多人指责失主,人家捡到了钱,拾金不昧,主动交还,你不仅不感激,还反咬一口,这岂不是太不讲良心?而失主周继伟却表示,“现在周围人都知道此事,也有人说我在讹她钱,为了还我自己一个清白,所以我一定要将她告上法庭。”
 当各执一端的道德争论已经无法为清白正名,重要的是抵达事实真相。正如所言:“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争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重复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根植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和个人经验。”
 而人们对周翠兰的普遍同情,就是源于这种“普遍经验”:南京彭宇公交站台帮扶老人,却被告上法庭;广州李女士捡钱交还失主,却被失主指钱数不够大骂;重庆陈光德捡到一万元后归还失主,反被失主追要另外一万块钱——直到失主从自己衣兜找到另外那一万元现金……
 在法律尚未给出裁决前,社会对捡钱者的同情支持,从一个侧面揭示人们对良善品德的美好期待,对“好人无好报”现象的本能道德反抗。这表明,我们社会依然有维护高尚道德的激情,依然呼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主流价值观。
 只是,从南京的彭宇案,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再到周翠兰“拾金不昧”案,当一个个道德义举要通过法律来最终评判时,却显示出某种危机。
 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律的功能毋庸置疑。即便如此,我们依然无法想象,当越来越多的道德义举要通过法律来“认定”时,法律将何堪重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而社会公共生活应该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当我们一次次被迫用法律来评定道德行为时,已经是不自觉地在放低社会道德水准的底线。
 但更应看到,当一个有关道德行为的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时,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评判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德的导向。我们没有理由因为它无关杀人放火、无涉巨额财产而轻视马虎。
 两年前,舆论普遍关注的南京彭宇案,真相的扑朔迷离、法律评判的缺席,已经让人们对践行道德的勇气大打折扣,有律师就给出了“做了好事,请先保留证据”的建议——可是,当人们搀扶老人、拾金不昧时,都要想着保留证据、以备打官司时,“好人好事”会不会从此成为一个传说?
 从这种意义上讲,失主是否涉嫌欺诈,拾主或旁观者是否侵占了6500元,周继伟丢失的钱是否只掉在一处、被周翠兰一人捡到?对它的认定的意义,已经无法用金钱的数额来衡量。当道德义举再次无奈地需要法律来评判时,我们只有衷心希望,法律能挺身而出,还原事情真相,解答公众疑虑,捍卫道德底线,匡扶社会正义。只有如此,这一影响公众道德价值判断案件的判决,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给社会正确明确的道德导向。
四川律师、成都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解读:没有充分证据失主难胜诉
    此事在周围老百姓中已被传得沸沸扬扬。当天前去调解的派出所民警也告诉记者,这件事从道德层面上讲,周继伟似有不妥之处;但从法律角度上讲,他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案例,四川律师、成都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解读说,如果当时周翠兰所捡的确实是8200元,却只归还当事人1700元,那么她与王长玉则涉嫌侵占。但此事的关键之处在于,周继伟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他当天所丢的是8200元钱,而且这笔钱确实都被周翠兰或王长玉所捡,否则该官司很难打赢。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表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表现。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争端双方的权益,现在看来只能依靠法律部门了。一是法院会怎么判,这个判决结果将会起到巨大的示范效应。二是公安机关能不能及时通过调查还原事件真相。
 
由“裸体官员”外逃想起的
    羊城晚报: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11月25日《新快报》)
    在“裸官”外逃逐年递增的背景之下,“裸体官员”现象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裸官”携巨款外逃已非个案,不仅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也增加了收缴赃款与反腐工作的难度。据商务部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这些贪官转移财产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而且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没有好的对策。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空白。
    事实上,“裸官”外逃祸害并不在于职位的高低,而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中仍然缺乏一个对官员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广泛的监督,定期公示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大部分贪官的外逃计划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经历一段时间。试想,假如能够实行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财产公示制度,让公众一起来广泛地参与监督官员。及时了解掌握官员的基本情况,“裸体官员”还能那么顺利的外逃吗?
    “裸官”外逃归根结底,还是现行法制的缺失和无力,还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缺失,还是暗箱操作下的权力腐败。说到底,是一个如何约束权力,促进群体监督,保证公民或公民群体亲身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的问题。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难以出台建立正是其关键所在。
    邓小平在提及干部腐化弊端时曾说,这些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与其在贪官外逃后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国外引渡去交涉,为什么不事先就完善现有体制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和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呢?
    官员财产申报:难在哪里?
    学习时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反腐败法》,2009年4月,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已具备雄厚的民意基础,2008年5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曾联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都属于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内容。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时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对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给予的正面回应。
    官员财产申报既然已经有了广泛共识,那么为什么相关立法仍然举步维艰?其“难”在何处?
    关于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界限不清的问题
    无论是制定《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湖南浏阳市的“试验”,在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问题上,政府官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具体到包括家庭财产的哪些内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员的哪些财产需要申报、内部申报和公开申报的界限等,更是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申报主体理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我国1995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配偶等其他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有的认为申报对象还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隐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对此,有学者认为,就申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新疆阿勒泰等地已有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情;而要避免因干部个人信息泄露过度以至诱发某些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或者社会动荡,只须对公示方式进行某些技术性调整就可以达到目的。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权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已成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实际上,现在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的隐私权都有相应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换言之,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关于配套措施不具备的问题
    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对此,有学者认为,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追究不严等问题。但配套措施、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正可弥补配套措施之不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推动,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推进配套措施的落实。
    关于政治风险之忧的问题
    由于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各级各类官员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人士也担心,如果大量官员拥有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在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即使是在干部队伍内部,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较大,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相信绝大多数官员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就会大大下降,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扰问题
    有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当改革涉及到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的时候,改革就会变得异常艰难。因此,要提振公众对改革的信心,就要敢于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涉及政府、官员自身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入手。实际上,一项触及某个群体切身利益的改革,要获得该群体百分之百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官员也并非全是反对、抵制的铁板一块。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后,尽管觉得“隐私”公开压力很大,但都能正确认识作为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其“隐私”应当受到必要限制的道理,都对这项改革给予了支持。可见,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出台和运作反过来也会促进公职人员观念的转变。
    正义调查:共219人参与本次调查(调查截止日期: 12月2日11点11分)
    11月26日《晶报》报道,深圳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对此规定,您如何看待:
“裸体官员”容易出问题,这个规符合公众对廉洁从政的希冀。      62票28.31%
“裸体官员”监督不应止于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68票31.05%
多此一举的规定,“裸官”与贪污外逃不一定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11票5.02%
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遏制官场腐败关键是制度反腐上不留漏洞。78票35.62%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解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指出,近日中纪委开会,要求领导干部上报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更特意点出要加强管理。反腐还在继续,令人鼓舞。但扩大上报内容这类“新招”,仍未挺进到公示环节,距离社会普遍期待的财产申报制度更远。反腐阳光法案要出台,阻力之大不难想见。原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称,其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反对“官员财产申报”的官员高达97%,这应非夸张。不过推力也很强劲。调查数据显示,九成民众支持反腐阳光法案尽早出台。执政党更视反腐为“重大政治任务”,力图避免跌入昔日国民党“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的困境。剥离各种虚头八脑的障眼法,反腐的光明大道无非两条。一是收束权力,使官员手中不必要的人事、审批与资源配置权最小化,对不得不保留的权力,透明行使,有效管制。另一条就是源自瑞典、风行世界,已深得中国民众认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认为,治理“裸官”,需要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配偶子女情况公示制、防范贪官外逃制度等的精确治理,而不是盲目一刀切。更重要的是,“裸官”并不是反腐重点,遏制所有腐败才是最重要的,“裸”只是一种可能的腐败信号,是腐败的结果。盲目地禁止“裸官”无益于深入地防范腐败,只不过起到“别把贪的钱转移到国外”的逆向暗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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