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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涛团队李晓庆律师承办A某洗钱罪(涉案金额三百多万)获不起诉处理,A某表示非常满意。

发布时间:2024-01-31 18:20 浏览:582次 动态二维码

李松涛团队李晓庆律师承办A某洗钱罪(涉案金额三百多万)获不起诉处理,A某表示非常满意。

A某和B某是情人关系。B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以酒店干股的形式接受分红,B某将分红通过他人分别转账给B某的前妻、女儿及A某,但B某的前妻、女儿没有被追诉,仅有A某被追诉。律师接受代理阅卷后,积极与A某了解情况得知A某对B某受贿情况并不知情,只是认为B某给的钱是家用,并不知道B某以干股收受贿赂。李晓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A某不构成洗钱罪的法律意见(李海凤助理协助撰写法律意见书):第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A某主观不明知案涉款项是受贿款,其主观只是认为案涉款项是B某给自己和两个小孩的生活费、抚养费等。客观上,A某购买资产后没有进一步将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兑换”,即没有将受贿款从“黑”洗“白”的过程,因此,A某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洗钱罪。第二:B某的受贿款也流转给了B某的前妻、女儿,现两人没有认定为洗钱,同时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中受贿款的接收人是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在没有共同行贿的情况下,“受贿款”只会当做是生活费来进行消费,并非为了“赃钱洗白”,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为洗钱。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A某作不起诉处理。A某对律师工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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