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评价

划重点!商业秘密维权这些要点需注意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3-09-13 18:05 浏览:582次 动态二维码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

 

浙江高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并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五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判决书

详见微信公众号:周娜律师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