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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0 12:16 浏览:480次 动态二维码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胡某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某商贸城项目,约定杨某出资500万元。
同年12月,杨某又与林某、邵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的500万元出资款由林某出资200万元、邵某出资100万元,余下200万元由自己出资。
经营过程中,林某欲退股。经杨某介绍,李某于2011年3月签订转让协议承接林某的股份,林某、李某、杨某、胡某均签字。李某多次到项目实地查看后向杨某支付退股金额200万元,另付30万元作为利息。此时杨某(包含其名下的林某、邵某二人)实际出资合计不足200万元。后杨某实际出资600余万元。
机关指控杨某在其与林某、邵某三人实际出资不足200万元的情况下,虚构林某已出资200万元的事实,自称林某欲转让份额,向被害人李某骗取转让费2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杨某收到230万后,将款项高息出借给他人,未注资到商贸城项目。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林某将自己在杨某名下的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自愿受让并付利息30万元,后杨某已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其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商贸城项目客观存在,李某转款前实地考察后才确定购买林某的份额;林某确实在杨某名下持有暗股,林某、胡某均认可杨某将林某持有的暗股转售李某,该交易内容真实、价格公允;杨某最后出资600万元,完成了应出资的比例,其对股份转让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遂判决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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