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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H某不服南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26 18:26 浏览:518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7月26日下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H某不服南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活动。上诉人H某认为自己没有从事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政,但却被公安机关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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