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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师前往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法院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被告人P某某出庭辩护

发布时间:2023-03-21 22:49 浏览:594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3月2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师前往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法院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被告人P某某出庭辩护。

   开庭从上午9:00到14:20分,庭审经法庭发问、举证质证环节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各自意见。辩护人提出了:一.本案涉嫌违反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错误。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P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P某某为Z某某刷卡套现资金时明知犯罪所得,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滥用司法推定,没有坚持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客观归罪,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P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Z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P某某刷卡时不明知涉案款项是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P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在案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知道所刷的款项诈骗所得Z某某的供述以及庭审中已经证实其没有告知套刷的资金是诈骗所得,是以工地老板急用钱需要套刷。P某某的供述也说其刷套现时并不知道套现资金是诈骗犯罪所得。本案所有证据无法推定P某某具有“应当知道”的犯罪故意,P某某明显达不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明知”的程度。三、P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须具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的客观要件。在案证据可以证实P某某行为没有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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