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活动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接待L某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害单位的负责人员,沟通案件事实情况及证据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0 浏览:852次 动态二维码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接待L某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害单位的负责人员,沟通案件事实情况及证据相关情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彭磊律师团队简介:

彭磊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彭磊律师领衔组建,专注于疑难、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精细化法律服务产品开发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团队现有五名核心成员,其中包括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名,专职律师两名,实习律师两名。

彭磊律师团队秉承“专业+团队”的建设理念,致力于通过打造精英化、梯队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刑事法律服务。

目前,彭磊律师团队在重大、疑难经济犯罪辩护、民刑交叉、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申诉等专业领域,已有多个法律服务产品推向市场。团队也积极投身于刑事辩护行业发展,团队发起的“保信刑辩内训”“岐江刑辩论坛”“中山刑辩人徒步”等活动,获得同行及业界的一致认可。

彭磊律师团队将会始终如一地坚持“精细化”“团队化”“流程化”“参与式”的创新辩护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尽责、全面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彭磊律师团队:18676******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57号宏宇大厦二座六楼。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