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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尹伟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确定实际施工人后谈判付款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17:10 浏览:834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获得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为实际施工人后,到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就后续支付工程款问题进行谈判。

该案涉及另一合伙纠纷执行案,案外人执行异之诉等相关诉讼,案外人持另案生效裁判文书请求排除执行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非常重要且经常引起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司法实务中通常的路径是,第一,区分案件的执行性质,即区别是物权还是金钱债权执行;第二,对于本案金钱债权的执行,要考虑另案生效裁判是在本案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前作出的还是之后作出的;第三,区别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建设工程价款具有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本案执行可以排除前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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