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阅卷

深圳金融刑事律师莫丽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审查电子数据证据

发布时间:2023-02-20 16:18 浏览:952次 动态二维码

深圳金融刑事律师莫丽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审查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