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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当事人P某开展阅卷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08 16:54 浏览:1200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2月8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前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当事人P某开展阅卷工作。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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