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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出庭参加Z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一审开庭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22-08-29 17:29 浏览:1452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8月28-29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出庭参加Z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一审开庭庭审活动。

庭前会见了被告人Z某某。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z某某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本案事实、在案件证据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Z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Z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Z某某仅仅参与南x市区的跑分活动并未参与横x市的跑分活动在主观上并不确定案涉资金是已经既遂的犯罪所得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客观上跑分帮助行为发生在被帮助犯罪实施过程中,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不充分本案应当是典型的帮信罪,被告人Z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实Z某某没有参与横x市的跑分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仅能证实案涉人员参与的是横x市跑分犯罪事实,而指控Z某某参与南x市区跑分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Z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三、公诉机关指控z某某参与横x市的跑分的事实以及指控z某某涉案金额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

 

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处阶段和所起作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和第312条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个两罪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然两罪还是有区别:第一,在主观方面,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的明知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不需要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罪名,是一种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游犯罪的情况并不在明知要求的范围内,因上游犯罪此时已经既遂。第二,在客观方面,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行为对象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的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针对的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赃款赃物。“帮信罪”的不法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即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帮信罪”的不法行为对上游犯罪起帮助、促进作用,无帮信罪的行为,上游犯罪则无法完成并达成既遂;正是由于帮信罪不法行为的介入,才使得上游犯罪得以完成并达成既遂状态。也就是说,帮信罪的不法行为通常是发生的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尚未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法行为则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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