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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第三次会见了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上诉人X某某

发布时间:2022-07-08 18:02 浏览:1938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7月8日下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第三次会见了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上诉人X某某,二审当中,辩护人将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
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且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强迫奸淫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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