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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忠赢团队林广军律师前往龙岗看守所会见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的罗某某 ​

发布时间:2022-06-27 14:01 浏览:3050次 动态二维码

此次会见障碍重重,障碍均来自官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可预约,但未定能见。当事人在被关押至看守所之前,已经在派出所关押了10多天。在派出所期间不被允许会见,原本以为关押至看守所后应该能会见了吧,但想不到仍然困难重重。在得知当事人被关押至看守所后,第一时间在粤省事上预约会见,显示预约成功。但第二天接到看守所电话称,当事人现在被关押在拘留所进行隔离,现在暂时不能会见,需要大约21天左右才能转移到看守所进行正常会见。对此,我的疑问有两点:(1)移送至看守所之前,派出所不是已经进行隔离了吗?为何进到看守所后还要隔离21天?如此,派出所隔离的意义何在?(2)既然进到看守所后仍然要实施隔离不能会见,为何在粤省事还能够进行预约?为何不直接在粤省事直接说明?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 第二、会见期间毫无秘密可言。表现在以下两点:(1)看守所共计有6个会见房间,房间与房间之间仅有一块小木板隔离,每个房间未设房间门。这样的设计导致,每个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都能听到其他会见律师的声音。(2)带电脑会见有工作人员陪同。在进去之前,咨询是否可以带电脑,虽得到肯定的答案,但告知会有工作人员陪同。这不是典型监听吗?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监听”的规定,属于一种典型侵犯人权的行为。 第三、押送当事人姗姗来迟。从工作人员叫我进会见室等候开始,律师在外面足足等了80分钟才正式见上当事人,这说明看守所内外工作协调性不够,需要改进。责任主要是在里面,外面工作人员挺有耐心。 第四、最后所说当事人涉案事实。当事人作为卖淫女较常联系的司机,是否应该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负责?如果负责,应该承担行政还是刑事责任?如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该承担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看来,这是一起有辩护空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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