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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参加被告人N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庭前会议。

发布时间:2022-04-15 23:08 浏览:1968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4月15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参加N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从下午3:30开始到下午5:00结束。

     本案辩护人在接受N某某委托后,经阅卷分析在案证据,并跟N某某核实案件情况,以及结合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N某某虽为涉案场所的所有人,但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没有证据证明N某某系赌场股东和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控方指控“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标准,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开庭前,辩护人还能做什么?等着开庭?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7条和第232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 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于 2022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召开今天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即主要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

附:
1.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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