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2-04-13 12:12 浏览:2222次 动态二维码
随着公司法、相关规章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设立条件的逐步放宽以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越来越多投资主体选择投资设立公司。随之而来的时,常常有公司不遵循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以故意不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来终止公司经营,甚至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类型的案件中,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现对由此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经解散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作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主体。我认为此观点并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人职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其还是可以作为诉讼和执行中的主体。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该公司名下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
若该公司的财产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该公司的财产获得清偿。
◆(二)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在多数情况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会人去楼空,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如下途径收回债权:
1.若该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或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相关股东在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若该公司设立时验资不实或金融机构出据虚假证明文件,由验资机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3.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
(1)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2)公司部分财产等灭失,不能完全清算
(3)经过清算公司资不抵债,直接转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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