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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龚振中律师到钦州市中院办理上诉人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12 18:49 浏览:3543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1月12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上诉人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等一案。上诉人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不服而提出上诉,并委托龚律师为其担任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开设赌场罪】 一、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四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3、【犯罪客体】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该罪侵犯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勤奋的国民生活方式,均有导致“二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四、开设赌场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0多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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