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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尹伟军陪同当事人前往崇左市宁明县公安局进行合同诈骗刑事控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9:26 浏览:3105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陪同当事人L某某前往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就H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控告。

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和尹伟军律师初步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涉案人H某某虚构其为宁明县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后以合作投资工程建设为名,

骗取当事人投资款后未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挥霍他用,非法占有投资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当事人自己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受理。尹伟军律师与该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就案件的管辖、初查工作等展开了的有效讨论。

最后,公安机关决定先予受理报警。

下午上班时间来到公安机关,一轮工作出来,已是华灯初上,刑事控告确属不易,当事人奔走多年,未能解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律师可以

有所作为......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href="https://www.66law.cn/special/yqtx/"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ref="https://www.66law.cn/special/juyi/"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href="https://www.66law.cn/laws/xingfa/xfzl/faji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href="https://www.66law.cn/laws/xingfa/xfzl/wuqituxin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ref="https://www.66law.cn/special/mscc/"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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