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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刑事律师仰宗洲律师团队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递交《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1-13 09:23 浏览:2130次 动态二维码

在本案的阅卷过程中,仰宗洲律师发现对何某某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有不妥,故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涉案物品的性质并不知情,也并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涉案物品。

       本案的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于何某某进行沟通时,并未告知何某某本案的涉案物品的来源,且涉案物品从外观上看并不具有脏物的特征。本案的交易地点及交易时间都符合常理,而何某某购入二手发动机的价格是符合市场行规的,并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涉案物品,故何某某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脏物并不知情,因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愿意向本案的被害人退赔,以弥补其损失。

     以上意见,在经过仰宗洲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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