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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放案例|算清“糊涂账”,解救“老父亲”

发布时间:2021-05-08 17:01 浏览:2088次 动态二维码

第29放案例|算清“糊涂账”,解救“老父亲”

 

基本案情

      Y某是U公司的项目合伙人,在经手项目过程中收取合作乙方退回公司的款项10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使用,涉嫌职务侵占。2021年3月31日,Y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惠州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蔡律师接受Y某女儿的委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面见Y某,迅速剖析全案的争议焦点、制定辩护策略,围绕“四个核心突破点”展开辩护:

      1、Y某是否侵占涉案款项以及资金的去向;

      2、涉案款项是否归U公司所有;

      3、Y某收取乙方的款项是否为履行U公司职务的行为;

      4、U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针对以上四大突破口,蔡律师通过会见、调查取证、约见承办警官,认为Y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Y某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整体理由如下:

      1、Y某按照乙方开展工作的需要,已经将涉案款项分多次现金交付给乙方;辩护人提交大量相反证据证明乙方承认收到涉案款项,多年来也未就涉案款项向Y某及U公司提出异议。

      2、U公司对涉案款项不具有所有权:结合收款过程,及证据情况,证实涉案款项归乙方所有,不属于U公司,U公司无权报案。

      3、Y某收取乙方款项并非履行U公司职务的行为,U公司亦没有损失。Y某收取乙方款项属于私下行为,为乙方的处分权,并非代表U公司收取款项,因而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此外,U公司属于违约在先,其在投资失败后,利用刑事手段控告Y某,属于“恶人先告状”。

      为此,律师团队在某县驻扎数天,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与承办警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两轮《调查核实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彻查本案的真实案件情况,就本案的疑点需要一一予以查明,并请求公安机关对乙方是否已经收到涉案款项进行核实等。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约见检察官,在提交法律意见后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并建议检察院对Y某不予批捕。

 

辩护成果

      经蔡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5月7日,检察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Y某得以在“37天黄金救援期”释放。

 

看守所接人

取保候审决定书

辩护心得

      本案是一起由经侦办理的职务侵占案,报案人先以合同诈骗罪报案,经侦没有立案,后以职务侵占控告得以立案。报案人的这种控告模式也是在经济类犯罪中常见的控告套路。针对此类情况,辩护律师不能割裂控告人的前后报案经过,必须前后对照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脉络及争议焦点。

      其次,本案是一起陈年旧案,案发于2016年,控方的证据体系基本是围绕“口供”以及银行流水做不利的推定,本案当事人最大的困境在于涉案款项的银行流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时隔多年已成一笔“糊涂账”,如何证明自己已垫付现金、没有侵占款项行为的辩解,存在“自证无罪”的窘境。侦查思维往往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本案当事人面临“口说无凭”的困局,大大增加逮捕的风险。据此,要化解本案控方证据体系,辩护方案并没有停留于书面的法律意见,而是想方设法构建辩方的证据体系,从而对控方的证据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再次,根据控方证据体系的弱点,剖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制定策略,围绕四大突破口“层层逼近、穷追猛打,不留死角”,最终使当事人得以解围,避免一起“错案”,“让正义及时到来”这是审前辩护的最大意义。

 

作者简介

         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从事律师行业12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理论与实务两头并重的研究学习,尤其擅长审前辩护,办案理念奉承“精细化辩护”、“策略性辩护”,为深圳律协、福田律师学院,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线上线下多场刑事辩护讲座,为“黄金救援期不批捕五步法”、“化解刑事推定三步法”、“诈骗罪辩护五步法”创设人,近年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取得31个不批捕释放、4起审前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联系电话:13723******。

职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寸土必争”。

 

部分经典案例

1.D某涉嫌一千六百万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批捕,后撤案。

2.公安部督办的湖北省建国来第一毒大案,Z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死刑一案二审成功“排除非法证据”并获改判死缓。

3.N某涉嫌五百万合同诈骗罪不起诉。

4.C某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一百九十万不起诉。

5.L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

6.市级部门公务员Y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7.轰动一时的“海鲜霸”案件主犯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超过追诉期限不批捕,成功取保,后结案。

8.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罪不批捕,成功取保,后结案。

9.C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10.O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不批捕,后不起诉。

11.海关总署督办Z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证据不足不批捕。

12.Y某涉嫌抢劫罪,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13.Z某涉嫌赌博罪情节轻微不批捕,后轻判缓刑

14.L某涉嫌盗窃罪情节轻微不批捕,后相对不起诉。

15.Y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批捕,后撤案。

16.F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缓刑。

17.Y某涉嫌开设赌场情节轻微不批捕。

18.X某合同诈骗两百万,二审不开庭直接由十一年改判八年。

19.H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0.Z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批捕。

21.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22.M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3.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4.L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5.Y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26.Z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7.U某涉嫌三千万的合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

28.K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29.N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30.Y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31.K某涉嫌诈骗罪获准当庭释放。

32.T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33.H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不批捕。

34.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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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蔡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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