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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教授“庭审实质化场景下如何对口供进行质证”在检察日报上刊载

发布时间:2019-01-28 20:04 浏览:4131次 动态二维码

       1月28日,检察日报在观点专栏中刊载了由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卓安所马静华教授关于“庭审实质化场景下如何对口供进行质证”的相关观点。

附原文:庭审实质化场景下如何对口供进行质证

来源:检察日报

庭审实质化如何对口供进0935473780951b64bd874b15ad5d3938_副本.jpg

       庭审实质化主要适用于不认罪案件,包括被告人自始不认罪的案件和认罪后翻供的案件。在实质化的庭审中,公诉人对不认罪的口供(当庭陈述)进行质证是对抗性最高的一个证据调查环节。通过有效地质证来否定口供辩解的真实性,能够为全面的公诉举证扫清最大障碍,推进法庭调查的顺利进行。传统庭审中,口供的质证包括对被告人发问和出示讯问笔录这两个前后相继的环节。而在各地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的过程中,根据最高法《法庭调查规程》第34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讯问笔录通常不再单独出示,两个环节合而为一,对质证的策略性和技巧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综观诸多庭审实质化试点案件,法庭调查各环节中口供质证遇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公诉人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逻辑顺序对被告人全面发问,被告人通常对指控的次要事实予以认可,而对主要犯罪事实否认并辩解,公诉人并没有对其予以否认,至多表达“接下来将通过举证证明口供不实”,由于没有及时揭露其谎言,会导致其后的举证、质证困难重重。二是有的公诉人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仅仅简单地讯问其侦查阶段的笔录是否属实,或者是否其本人签字确认,而对具体供认的犯罪事实不再涉及,更不反驳其翻供理由的虚假性。三是有的公诉人担心无力揭露被告人说谎而干脆战术性放弃发问,由此造成控辩双方主导的交叉询问变为辩护律师的单方发问,进而使通过发问构建起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辩护事实体系。


       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是,有的公诉人习惯于传统的无对抗式庭审,缺乏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交叉询问能力。但追根溯源,则在于对不认罪口供的证据价值的认识不足。口供,不仅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更是辩方提出合理怀疑的重要途径。在庭审实质化这种对抗式的审理结构中,检察机关应当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以及论证被告人的辩解为不合理怀疑的说明义务。从刑事证明角度看,如果公诉人从逻辑、情理的角度有效论证了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揭露其说谎,即能够通过证明口供的虚假性,反过来增强指控证据体系整体的证明效力。


       在此意义上,通过对被告人的技巧性讯问来有效揭露其谎言,就与法庭举证共同构成了法庭证明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即一破一立,所破者为不实之口供,所立者为真实之证据。在这种思路指导下,公诉人在出庭之前,不仅要设计好举证顺序和举证方式,还要做好充分的口供质证准备。对指控而言,如果被告人认罪,理想的法庭调查模式是先讯问、后举证,通过以认罪口供为中心来快速构建指控证据体系,能够提高法庭调查的效率;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理想的法庭调查模式则转变为先举证、后讯问,通过出示指控证据来建立独立于口供之外的证据体系,并以此作为质证手段,使被告人此后的无罪辩解苍白无力。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未根据案件争议大小、被告人是否认罪来确立灵活多样的法庭调查模式,而是统一采取先讯问、后举证的法庭调查模式,造成对不认罪案件的公诉指控明显不利,由此增大了口供质证的难度。对此,应如何加以应对?


       首先,应做好充分的质证准备,强化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以发现口供的质证点位。这主要包括口供陈述的虚假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认定其虚假性的根据是什么?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综合运用证据的印证分析与个别分析方法:(1)印证方法的运用。对于被告人所辩解的某个案件情节,如果与某证据相矛盾,而该证据的可靠性又极高,则其辩解很可能不实。运用“可靠性证据”进行检验时,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强于主观性证据,与被告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证的可靠性强于立场相反的人证。(2)个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即从经验、逻辑、情理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不仅指普通人的视角,也包括被告人的视角,有时还包括犯罪人的视角,即犯罪手段的基本规律。


       其次,全面、准确地掌握口供的质证点位之后,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讯问是口供质证的关键环节。主要分为以下两步:


       第一步:公诉人应根据已梳理出的口供质证要点拟定合理的发问提纲。如果被告人对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承认,仅对直接影响定性的某个情节予以否定,可以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拟定发问提纲。但被告人否认的情节才是需要重点发问的情节,因此,当问题转入被告人否认的事实情节时,应将质证点融入问题之中,以质疑、反驳、举证等形式予以表达。如果被告人在庭前全面否认涉案事实,则无须再就前因后果逐一发问,而是直接进行重点发问。


       第二步:在实施庭审讯问时,要根据不同弹劾手段的特点技巧性地加以运用。如果公诉人是运用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真实证据)来质疑当庭陈述(虚假证据),可以先问侦查人员是否有违法讯问行为、是否认真核对笔录,再宣读与讯问笔录中与当庭陈述不一致问题的内容,或者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片断,说明其陈述自然、符合记忆规律等来揭示当庭陈述的虚假性。如果公诉人运用客观性证据质疑当庭陈述,那么需要考虑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可分,出示该证据是否耗时。一种情况是,这个客观性证据的数量不多,与其他证据(如笔录类证据)的关联性不强,具备单独出示条件的,公诉人可以在被告人说谎之后立即出示。如一起非吸案件中,公诉人讯问其中一名被告人时,被告人否认自己在投资人的交款收据上签字,而该收据上的签名经比对与其常规签名完全相同,那么,公诉人完全可以在其当庭否认签字之时,立即出示该份收据。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关联性很难分割,且证明内容较多的,就不适宜全面出示该证据,而是可以口头概括该证据的证明内容,说明将在举证环节全面出示该证据。如交通肇事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人所述的车辆行驶路线、方向、被害人位置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但该录音录像又能够全面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故应在举证环节全面播放,不宜在口供质证环节出示,以避免庭审讯问过于延迟,影响庭审效率。


       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与质证,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公诉办案技能,将在实质化庭审中扮演日益重要的作用。实务界应提高认知,将口供质证纳入公诉培训,有效地提升公诉人的出庭能力,以真正适应庭审实质化的全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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