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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律师成功案例:M某涉嫌合同诈骗200余万在审查逮捕阶段变更罪名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发布时间:2017-09-14 17:24 浏览:8322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重律师代理的成都某贸易公司老总法定代表人M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在审查批捕期间,涉嫌罪名从合同诈骗罪变更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这已经是李重律师今年办理的第二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不构成合同诈骗而不予批捕或变更罪名的案件。
       本案在M某刚被刑事拘留后,李重律师就介入该案,第一时间会见M某。会见时,李重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认为M某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和行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仅以M某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未支付货款200余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证据不足。
        李重律师认为: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从行为人多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考察。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以及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等等情节来综合、全面考虑。而非仅看到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一个方面来认定。本案中,M某的行为至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至多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会见M某后,李重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官围绕案情进行交流,并着手准备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查找了类似的合同诈骗不构成犯罪的多个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相关理论文章。在案件刚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重律师就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意见书及材料,并面见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当面与其沟通和阐述M某不构成合同诈骗、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和理由。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李重律师的观点,M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批捕。指控罪名的法定刑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变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家属对李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效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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