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安团队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3-02 15:20 浏览:3138次 动态二维码
2015年年初,成都某县KTV附近发生一起三十余人参与的打斗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数人受伤,在当地影响较大。该案被提起后,涉案人员L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组织人员参与了此次斗殴事件,以涉嫌对L某提起公诉。
四川事务所合伙人田银行律师与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杨林律师接受L某家属委托,全力跟进此案,反复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当事人,完善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田银行律师、杨林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在法庭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认为:
第一,L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一方面,L某作为KTV股东之一,从和气生财的角度并不希望有人在其KTV打架,其更没有动力参与打架,因此缺乏必要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L某的真实意图是对KTV两个不同包间客人打架纠纷进行安抚调解。虽然,其中一个包间的客人与其认识,但并不能得出L某具有与他们一起与对方斗殴的意图。公诉机关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L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最后,L某直接通知的人员并没有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根本无法推定其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第二,L某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L某到现场是为了劝解、制止冲突双方不要再继续打架的,并同冲突一方中熟悉的C某相约见面协商解决赔偿事宜,L某所邀约之人也仅是KTV股东或者股东亲属,而非其他社会人员,其约人行为是作为经营者维护其KTV股东合法权益的正常反应。
第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其他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与L某并无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综合全案分清楚造成死亡的原因,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四,《起诉书》中以“L某已去与C某甲协商的情况下”,“R某、L某甲、G某等人分别坐在停放在路边的4、5辆车上等候二人商议处理的消息”,进而做出L某、L某甲等人有斗殴故意,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证据不足、逻辑混乱,明显属于有罪推定。
合议庭十分重视田银行律师、杨林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L某以聚众斗殴罪被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
判决后,已经羁押一年一个多月的L某,不久将与家人团聚。家属也对律师对该案做出的重要努力表示认可,并特地前来卓安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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