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首页 > 平台动态 > 出庭

田银行律师成功代理L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 家属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时间:2016-03-02 15:20 浏览:3138次 动态二维码

       2015年年初,成都某县KTV附近发生一起三十余人参与的打斗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数人受伤,在当地影响较大。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涉案人员L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组织人员参与了此次斗殴事件,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L某提起公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银行律师与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杨林律师接受L某家属委托,全力跟进此案,反复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当事人,完善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田银行律师、杨林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在法庭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认为:
       第一,L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一方面,L某作为KTV股东之一,从和气生财的角度并不希望有人在其KTV打架,其更没有动力参与打架,因此缺乏必要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L某的真实意图是对KTV两个不同包间客人打架纠纷进行安抚调解。虽然,其中一个包间的客人与其认识,但并不能得出L某具有与他们一起与对方斗殴的意图。公诉机关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L某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最后,L某直接通知的人员并没有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根本无法推定其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第二,L某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L某到现场是为了劝解、制止冲突双方不要再继续打架的,并同冲突一方中熟悉的C某相约见面协商解决赔偿事宜,L某所邀约之人也仅是KTV股东或者股东亲属,而非其他社会人员,其约人行为是作为经营者维护其KTV股东合法权益的正常反应。
       第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其他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与L某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综合全案分清楚造成死亡的原因,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四,《起诉书》中以“L某已去与C某甲协商的情况下”,“R某、L某甲、G某等人分别坐在停放在路边的4、5辆车上等候二人商议处理的消息”,进而做出L某、L某甲等人有斗殴故意,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证据不足、逻辑混乱,明显属于有罪推定。
       合议庭十分重视田银行律师、杨林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L某以聚众斗殴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后,已经羁押一年一个多月的L某,不久将与家人团聚。家属也对律师对该案做出的重要努力表示认可,并特地前来卓安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QQ图片20160302154255.jpg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