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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李霞律师就“宜宾首富绑架案”接受《宜宾日报》采访

发布时间:2015-11-23 11:47 浏览:5574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宜宾首富绑架案”在全国范围内备受热议。诸多民众在表示愤慨的同时,也极为关心此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就此,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霞律师接受了《宜宾日报》记者的专访,并就此案中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11月23日,《宜宾日报》周一版“政法专栏”刊登了此次专访内容,李霞律师深度解析“章英启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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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全文如下:

       为解读者之疑,宜宾日报记者特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李霞进行解答。李霞曾担任过多年的法官、检察官等职,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和辩护经验。

       【问题一】本案中,四名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章英启的名字是否应用“某某”代替?

       李霞:法律只对未成年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作了规定,对成年嫌疑人未作规定。本案中,是否公开成年嫌疑人和章英启的姓名,由侦查机关根据案情决定,原则是不妨碍案件的侦查。

       【问题二】章英启被胁迫杀人,其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李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章英启显然是具有的;客观上,他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绳勒颈),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客观后果,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章英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三】那么,在你看来,章英启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李霞:《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章英启被逼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关键在于评判他当时是否受意识和意志支配、控制,以及即使受到意志支配,但是这种支配又是否源于外界的强制。从媒体报道看,章英启的杀人动机系被他人逼迫形成的,故其实施的行为显然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且被胁迫的程度(以枪指头)已经达到了危及自己生命的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所规定的最高程度,那么对其的从轻程度显然也应当适用最高等级,即免除处罚。因此,我认为对章英启的犯罪行为应当免除处罚。

       【问题四】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

       李霞:根据《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本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由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各被告人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争取取得谅解,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以上只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宜宾日报记者 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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