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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李君友、周传生律师做客枣庄市民热线现场解答《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2-06 11:00 浏览:2116次 动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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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杨某是好朋友, 2010年三人口头约定合伙养殖,并各有投入。这期间,因朱某要求退伙,三人产生矛盾。为此朱某于2012年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李某、杨某支付其垫付的合伙资金。两被告则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由朱某承担合伙亏损60000多元。在诉讼过程中,朱某因证据不足,撤回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养殖,并各自提供了资金与实物,共同经营,具备了个人合伙的条件,原、被告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朱某提出退伙,两被告在诉讼中过程中也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对李某、杨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未进行清算,因账目管理不规范,法院亦无法组织双方进行清算,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驳回反诉原告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和普遍,合伙这种经营方式也愈加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刚才这个案例涉及个人合伙的问题。能否先给大家讲解一下,个人合伙的法律概念。
律师:好。《民法通则》是这样规定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今天我们所要讲的就是自然人之间合伙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案例中,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支持李某、杨某的请求?
律师: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始终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诉讼过程中双方也没有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又因为他们的账目管理不规范,本院也无法组织双方进行清算,直接要求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李某和杨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作为合伙人,有哪些东西可以进行合伙?
律师: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要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主持人:想合伙是不是必须得签书面协议?
律师:我们建议合伙前先签订一个书面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是我国法律也并不完全排除口头合伙协议的成立,然而口头合伙协议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因为口头协议经常由于各方意见不一,相互否认,难以据以认定,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伙协议,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
由于个人合伙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家庭或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事前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后来引起纠纷。为此提醒大家,再好的朋友合伙作生意,一定要有规范的协议,并进行规范的管理,以免后来因为利益的分配而伤了和气!
主持人:如果签订合伙协议,需要注意约定哪些事项?
律师:包括以下事项。合伙项目投入资金总量要具体明细;各合伙人投入所占比例;预留流动资金为多少;各合伙人需尽的职责,明确分工,确定最终决策人;需要招聘员工的数量,每月人员开支大概情况;如何保证财务透明;本次合伙经营盈利如何分配;退伙机制明确;合伙终止后的债权债务的清算等等。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合伙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如果产生了纠纷,怎么去主张权利?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依此规定,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认定为合伙;若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则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且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才可认定为个人合伙。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既无书面协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又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时,即使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
我国法律虽对口头合伙协议的成立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错宗复杂的口头合伙案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口头合伙的认定及有关争议的处理产生歧义及不同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为合伙,由于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权利得不到维护也很常见。
主持人:合伙过程中有其他的人想入伙怎么办?
律师: 对于合伙期间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对于新的合伙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加入,并且新的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在其加入以前所产生的债务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主持人:如果有合伙人想退伙,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想退出合伙的,需要事先声明或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在处理好财产和债务关系后,方可退出合伙。对于退伙,法律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因为退伙涉及到财产分割,由于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这就涉及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在合伙订有合伙期限的,只有在有重大法定事由或者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可以声明退伙。除了声明退伙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退伙方式,如:合伙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合伙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关于退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有约定,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主持人:合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外所负一些债务,对于这些债务怎么承担?
律师:《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主持人:合伙人内部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是有效的?
律师:比如合伙人欠刘某的货款2万元,合伙人之间可以约定由其中的一个合伙人去偿还,这种约定对于合伙人内部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刘某是无效,刘某仍然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持人:合伙期间有的合伙人退伙了,如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的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律师: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主持人:合伙终止之后,合伙人需要做哪些事情?
律师:《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作出规定。正如今天所讲的案例,在合伙终止后合伙人就合伙事务必须得进行清算,也就是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合伙人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清算。没有进行清算,有的法院不受理;即便是受理了法院也得组织双方清算,如果无法清算,法院很难支持一方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合伙做生意确实不容易,对于个人之间合伙是不是给他们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律师:好的。首先是得找一个能够很好相处的朋友,并且两个人对即将开始的事业要有很多认知上的相同。这些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后期因为处事和目标不同造成矛盾。
其次:任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不能光想象着美好。跟合伙人先说清楚即将做的事情的风险和利润,最好是客观的表述清楚,让对方去仔细思考其中的利弊。再事先拟好各自的投入和利润分配,还有分工等细节,再好的朋友也得写个协议。一份清清楚楚的协议,可以避免掉很多不可预知的麻烦。
最后:财务帐目要清楚,无论是谁来管钱,一定要做到账务清清楚楚,一分钱也不能记错。并且账务要两个人都可以随时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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