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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区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大数据报告

2022-04-12 16:30:33   9028次查看

前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Alpha,我所选取了江西地区2020年-2022年的264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文书,从地域分布、案件办理情况(自首、坦白、取保候审情况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有所启示和借鉴。

检索路径:江西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裁定;一审、二审、再审;2020、2021、2022(无案例)。

 01. 

分布地域

据统计,在2020年至2022年,南昌市有90例,赣州市38例,新余市25例,上饶市19例,吉安市24例,九江市13例,宜春市26例,抚州市12例,萍乡市5例,景德镇市6例,鹰潭市6例。其中,南昌市作为省会占比最多,高达34%。数据分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密度息息相关。

02. 

法院层级

03. 

被告人情况

(一)共同犯罪情况

在样本264份案例中,有65份显示有共同犯罪,约25%。由此可见,和其他犯罪比起来,这类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率还是较高的,但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还是单人犯罪。(检索路径:在已有数据库中检索“同案”)

(二)是否是累犯

在数据库中,有明确累犯记录的有2例,为盗窃罪。

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与数额

(一)方式

在数据库中,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多种多样,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数额

《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通过《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本罪行为模式有三种,制表按照20万元、20至100万元、100至500万、500万以上可分类,按照受损失人数30人以下、30至500人、500人以上也可分类,或是按照受损失的程度来分类:50至250万元的损失、250万元以上的损失。因聚法案例统计有此选项,故本图用聚法数据展现趋势:

据统计,按第一种分类方式:20至100万元有14例、100至500万有49例、500万以上有79例;按照受损失人数分类30人以下有17例、30至500人有35例、500人以上有10例;按照受损失的程度来分类50至250万元的损失有32例、250万元以上的损失有106例。

 05. 

自首、坦白、主从犯

取保候审、单位犯罪情况

(一)自首

自首有87例,占比33%,自首率较低。

(二)坦白

立功有64例,占比24%,坦白率较低。

(三)共同犯罪主从犯

在65份共同犯罪案例中,判决为从犯的有61例。若不考虑主犯与从犯在不同法律文书中的重合率,占比93.8%。

(四)取保候审

在已有264例中,明确显示当事人曾经取保候审的有86例,占比32.6%,取保候审率比较低。以下将列举取保候审后案件的情节与进展。

(五)单位犯罪

在264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辩护词有单位犯罪或最终性质为单位犯罪的有74例,占比28%.

74例中,性质为单位犯罪的有8例,此辩护理由成功率为10.8%,吸收数额与罚金对应关系为:(9.4亿、100万元/1,8003.66万、50万/7.7298亿、50万/3959.3万、50万/4063.0703万元、30万/3,873,600、30万/6,414,489.49元、10万/7.5936亿、50万)。

不判定为单位犯罪的理由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06. 

量刑情况

(一)无罪的情况

在数据库中,据统计,提出无罪抗辩的案件有9例,最终无罪却没有,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旦起诉,无罪率极低。

(二)整体量刑情况

 

从已有数据的判决来看,判处无罪、管制的没有,判处拘役的有3例,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有52例,判处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有77例,其中,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较多。

(三)缓刑情况

在264件案例中,适用缓刑的有22例,占比8.3%,适用缓刑的概率较低。先将缓刑情况列表:

(四)改判情况

检索路径:在数据库中,二审有73例,同时在此基础上,检索”改判“。

显示:共15例为改判或诉讼请求是改判。

分析后得出,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改判得极少;法院改判大多针对量刑问题,如罚金的多少,遗漏法定量刑情节等等。

(五)附加刑情况

1、本罪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时涉及单处或并处罚金,共264例,故这一段附加刑为罚金的比率约为100%。

2、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3、无判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07. 

法庭程序、律师主要辩护意见与采信状况

(一)法庭程序与辩护

1、出现“简易程序”字样的有22例,出现“速裁程序”字样的有0例,但考虑到适用普通程序不会特别列明,故“普通程序”数据为242例。

2、从文书中是否出现“辩护人”字样来判断,安排律师辩护的有174例,占比65.9%,属于刑事辩护的正常辩护率,且较高。

(二)辩护意见与采信状况

08. 

法定刑判断

本表格将采用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两年内的案例进行法定刑预测:

 

另: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法定刑预测情况:

 09. 

总结

1、江西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为个人犯罪,但也存在单位犯罪,其分工简单,方式多样化。 

2、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轻,没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3、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较多对定罪有异议,以证据不足、无主观故意或属于经济纠纷作为辩护切入点,但根据已有的判决结果看,除非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自相矛盾,法院会以证据不足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否则,绝大多数案件中,无罪或疑罪从无的辩护效果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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