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宜提起公诉,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简而言之,就是检察院认为不应追究、不需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宜提起公诉,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简而言之,就是检察院认为不应追究、不需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宜提起公诉,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简而言之,就是检察院认为不应追究、不需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不起诉的特点在于,由于检察机关不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因此案件从头到尾不会进入到审判的阶段。在我国,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被害人自行起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同时也是撤销案件这另一处理结果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条件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条件,出现了相应情形就直接适用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审查了案件后,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等后作出的一种的取舍。当其认为某一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时,就可以使用自身的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则作出起诉的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这就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的原因。
总的来讲,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实践中,偶尔会出现面对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有异议的情况。这是因为被不起诉人可能认为自己本就没有构成犯罪,而非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需处罚,其出于名誉等因素考虑,更希望是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的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存疑,即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如果想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就要向他们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针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构成犯罪情节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犯罪情节本身是否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阐述。而这一切,都需要由专业人士操刀,才能针对疑点难点作出真正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只有专业过硬的律师,才能从理论角度分析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是否都满足了犯罪的构成,分析主体、行为、对象等是否确实构成了犯罪情节。只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做到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精准地找到疑点与突破口。
从全国的刑事司法情况来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率相当低。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机构,庭立方的平台上有大批能力突出的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毋庸置疑的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刑辩技巧,并且在刑辩实务上也有非常优秀的成绩,有多起作为辩护律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
庭立方拥有许多战斗在一线的刑事律师。我们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探索总结,研发开设了《证据规则运用》《刑案沟通中三大高频难关》、《法庭发问技能》、《法庭质证技能》、《法庭辩论技能》、《死刑案件辩护技能》等一系列广受欢迎和好评等课程。进一步提高证据审查、法律分析能力,助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我们专做刑案,经历过数千件刑事案件的历练。全国各地专业的刑事律师队伍,丰富的办案经验,驾轻就熟的执业技能、专业尽职的工作态度,知名刑事专家指导,博士、高校教授、前侦查人员、法官、检察官协作办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只为您做最好的辩护,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精准匹配专业刑事律师,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符合庭立方标准的刑事法律服务抵达中国的每一座城市,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6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黎永娟律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餐饮旅游与会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逾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控告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已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企业合规师等相关证书。 黎永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取得国家赔偿等良好辩护效果。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刘顺仙律师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承办了公安部统一部署破获的牟某某跨国制造毒品大案、马某某贩卖毒品案、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周某某玩忽职守案、兰州烈士陵园集体贪污案、兰州市人大某某受贿案、汪某某滥用职权、行贿案、杨某私分国有资产、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谢某挪用资金案、杨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牛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大案要案;还办理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也办理了大量的金融类案件如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共计300余件。本律师时刻谨记: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求法律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