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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这回我信了

2021-06-04 16:23:22   4950次查看

作者:任远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公诉处检察官


我记得在大学学习到实证主义法学派时,老师都着重介绍意大利法学家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言下之意,这类人是难以改造的,只能肉体消灭了。

当时懵懂的我,几乎不会相信还有这样的理论。我一直以为所谓天生犯罪人,大体上就如三国时的魏延,天生反骨。可这回,我真的信了,天生犯罪人是存在的。

大连女童被害案,案发到现在已经三天了。随着媒体的对焦,越来越多的信息得以披露。蔡姓男童“前科”累累,多次在小区内尾随年轻女性,甚至有掀起别人的裙子的过分之举,其父母不去教育蔡童,反而和被害女子发生争吵。一味纵容之下,直至酿成惨剧。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承受之重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大连沙河口区的女童琪琪,上完美术补习班准备回家,途中遇到13岁的蔡某。蔡借口需要帮忙,将琪琪诱骗至家中。试图强奸琪琪,遭到琪琪奋力反抗。蔡恼羞成怒暴力殴打琪琪。

请注意蔡童体重已经接近140斤,堪比成年男性。琪琪在遭到重击之下,意识昏迷。蔡某唯恐事情败露,用尖刀猛戳琪琪,夺其性命,并抛尸灌木丛。

琪琪才10岁,人生刚刚起步,就被蔡某断送。而蔡某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如此严重的犯罪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这不是第一起。

2016年广西一未成年人连杀三名儿童,为了逃脱警方追捕,先后步行或骑车,一路逃亡。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13岁的方某为了抢一部手机,将23岁的女老师烧成重伤。

无有独偶,就在近日,媒体又报道,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某中学学生不满老师管教,居然用砖头击打班主任。从流露出的视频来看,十秒重击老师九下,砖砖致命。好在被其他同学拦阻,该老师没有成为砖下游魂。庆幸的是这个学生达到14周岁,刑事程序如期启动。

那么大连的琪琪呢,花样年纪殒命歹徒,而歹毒的蔡某不用坐牢,只是收容教养三年。对于未成年人不用坐牢,蔡某明知故犯。事后,从蔡某的朋友圈中可见一斑。13岁,成了免罪金牌。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行吗?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很震惊。这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而无法追究刑责的事情越来越多。

到底是谁之错?

强烈要求追责的呼声渐高,甚至有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这一点需要澄清,犯罪问题规定在刑法里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再自然不过的想法。

但理性派的立场也非常鲜明,暂时不宜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理由如下:

几乎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基因,犯罪是人类社会属性的概念,而不是人类自然属性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杀人犯罪不是自然之罪,而是社会之罪。既然是社会之罪,那么社会就有教育孩子的责任。

不能对孩子启动刑事程序。同时谁又来评估孩子的人身危险性呢?家家都有孩子,如果他们一旦被宣布为犯罪,那么……

这是一个贴标签的社会,一旦被贴上罪犯标签,他们后面的人生,该怎么办?

另一个常见理由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容易冲动。用刑法术语表述就是缺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以一开始就不能将未成年人纳入刑事责任主体。综合考虑,刑法此采用了14周岁,作为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水岭。

我还听过一种声音,如果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我们要新建多少监狱,耗费多少纳税人钱财。这似乎又是来自法律的经济分析。

有限下降刑事责任年龄,好不好?

作为社会人,我们时常游走在情感和理性之间。好不好,行不行,常常折磨地我们不知道该往左行还是右拐。

我试图回到刑法的本源:刑法的本源是什么?报复。我想一定是报复,是用一种国家体系的暴力取代私人复仇。通过规范化的刑罚体系,使得社会不会消弥在侵害和复仇中。

通过这个思路我们就不难发现,当出现严重罪行的时候,如果事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当事人付出代价乃至严重代价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可一旦这么顺理成章的诉求都不能满足,私人复仇就必然抬头。

大连琪琪案正是如此。在看某某头条下面的留言时,有一个自称被害人家属的人称:如果法律管不了,我们家人管。为的就是给琪琪一个公道。

姑且不论是否系被害人家人所发,至少反映了当下的一种态度。这条信息点赞量颇高。说明了朴素的正义观永远活在人们心中。

(1)14周岁不是个魔咒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不如成年人能控制自己,这是一个生理现象。但14周岁只是一个立法技术。我们的刑法修订于1997年,已经22年过去了,人们的生活水准发生很大变化。

现在的14周岁孩子的心智水平都接近过去的16岁,甚至更高。民法总则都将相对民事行为能力调整至8岁。刑法还有什么理由如此矜持。你看蔡某才多大的娃,对异性产生不可遏制的冲动。

同小区的一个女子在网上发帖称,如果不是当天家里有朋友和她的宠物狗,被奸杀的就是自己。在事前和事后,蔡某还和被害人家属搭讪,心理素质堪比成年人,这样的心智足够成熟。也许有人说,我只以蔡某为个案,缺乏大数据分析。这一点我不否认,下面我们再聊。

(2)社会责任,等于人人无责

教育,既是阻却贫穷的有效武器,也是防范犯罪的天然鸿沟。

但教育绝不单单是学校的事。把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推给社会,那么等于学校、家庭乃至社区都要背锅。说好的刑责自负呢?既然行为人用自己的犯罪行为向国家发出要约,凭啥要其他主体承担刑罚的承诺。

再说社会主体那么多,谁去承担这个责任?怎么承担这个责任。总不能让校长去坐牢。说到底,所谓社会责任就是没有人为此买单。社会各方面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教育和阻止的责任罢了。

(3)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报复

体系化的国家报复取代了私人复仇。但国家应当发动刑罚权而不能发动时,要么是这个社会错了,要么是法律错了。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动不动施用刑罚,会造成累犯、再犯。

我就纳闷了,我们查处的不少犯罪都是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盗窃犯罪,再次犯罪率极高,为何不对这类犯罪轻缓化或者出罪化。

蔡某杀人和盗窃,哪个对法益的伤害更大。不要动不动就谈教育和感化,如果能教育和感化,就不会酿成今天的恶果。

我一直坚信,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其他法律都不能搞定,刑法再不出手,这个保障法就成了庙里的金刚,样子唬人罢了。刑法不应承担过多的教育职能。

(4)刑法的谦抑性还是要有的

从我接触刑法开始,听得最多就是刑法需要谦抑。张明楷老师说,谦抑是针对刑事立法,而不是刑事司法。针对未成年人,也不是能犯下刑罚规定的所有之罪,对其最大限度的保护(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因此,能不能将极其严重的罪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我们的刑法已经对八大严重罪行,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里是不是有必要再度适当调整。

琪琪的悲剧不是第一例,但希望是最后一例。

让法律的归法律,教育的归教育。

对待天生犯罪人,刑法不应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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