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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致死|宇芽被家暴,刑法能为反家庭暴力犯罪做什么?

2021-06-03 16:55:40   4770次查看

作者:李庆瑜 庭立方产品中心


“情感世界里总是有很多灰色地带,而家暴却是黑白分明的。

世界上越是黑白分明的事情,越是会出错的。”

昨天,我在Papi酱公司旗下艺人宇芽的微博上看到这样一个视频。

在视频里,宇芽讲述自己被男友家暴的经历,监控摄像头的视角下,在电梯狭小的空间里,男人动作粗暴,女人在地下抗争、呼救。

“我多希望有人能听见我的求救,但是没有。”

遭受家暴的时候,受虐者总是在心里祈祷,希望能有人听到她们微弱的呼救声。

哪怕有一个人都好。

1.

家暴,从来不是一个玩笑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导演曾说过,开剧本讨论会的时候,他们曾做过中国暴力人群数量调查,调查结果令人惊讶,当时的工作人员开玩笑说:“如果按照得到的调查结果,在座的六个人里,一定有一个人是家暴行为的受害者,剩下五个里,还有一个可能是施暴者。”

如果你看过下面这组调研数据,你就会明白,这并不是一句玩笑话。

全世界有60%~70%的女性遭受过亲密关系者的虐待。

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女性自杀,其中60%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

我国家暴致死约占女性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受家暴女性最短遭受3年家暴后才会报警,最长已遭受40年,我国受家暴女性平均在被虐待35次后才会报警,我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

——数据来源《人民网》

2014年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在触目惊心的数据背后,我们应该去探究家暴背后更深层的问题。

2.

家暴中的受虐者,为什么不反抗?

“梅湘南第一次被打时,是因为跟一个同事的交流,生性多疑的安嘉和第一次动了手,重重的一脚踢在胸口,鲜血直吐。

而此时,心里仍然爱着安嘉和的梅湘南,却在他道歉后果断选择了原谅,原因自不用说,无非是意外,他是吃醋,也是在乎自己。”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这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剧情,男主安嘉和第一次对梅湘楠施暴时,她原谅了他。

是不是像极了所有家暴第一次的原谅?

“嗯,他不是故意的,是在乎,是爱。”事后他不疼不痒的道歉,那些女人便忘记身体上的疼痛,选择了原谅。

未料,正是这样的想法和轻易的原谅,给了施暴者继续实施家暴的第一张通行证。

也有人会向第三者求救,向家人倾诉,但家人认为生活总有磕磕绊绊,他们甚至并不觉得这是家暴,而是小两口的矛盾,拳脚和吵架一样,是冲突的另一种方式,这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私事,说出去是不光彩的,还会丢了家里的脸面。

 “家丑不可外扬”的执念根深蒂固,施暴者又得到了家暴更高级别的许可证。

就这样,施暴者在家暴的路上顺利通关,体内的“恶魔”日趋成熟。再到后来,不管受虐者是否原谅,他像产生惯性一样,一次次举起拳头,一次次地落到她身上,这时候受虐者才发现,她的忍耐,亲自纵容了那个“恶魔”的壮大。

在暴力充斥的爱情和婚姻里,我们看到的是隐忍纵容和得寸进尺的拉锯战。

感性战胜理性的时候,施暴是自己的家事。当那些数不清的拳头落下,击碎了爱情,赤裸裸的现实摆在眼前,丢了半条命,也丢了生命中的另一半,才幡然醒悟:那是家暴。

于是,宇芽站出来了。

“我被家暴了,过去的半年我仿佛活在噩梦里,关于家暴的一切,我必须说出来。”

家暴案件中,受虐者及时止损,是成年人情感中最高级的自律。

那以暴制暴的犯罪者,该如何界定呢?

3.

刑法能为反家庭暴力犯罪做什么?

当施暴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续性地摧毁着受虐者的身心健康,暴力造成的伤害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时,面临公力救济途径匮乏的状况,女性倾向于选择自救来解决当下困境,受虐妇女在遭到施暴境遇中可能表现出以暴制暴的行为,此时,她们便踏上了犯罪路径。

根据辽宁省女子监狱和内蒙古自治区女子监狱的不完全统计,大概 50%的在押犯因以暴制暴而身陷囹圄;

江西省女子监狱关押的 105 名女性杀人犯中,有43 人因杀夫入狱,比例达 41%;

2006 年河南省女子监狱 3400 名在押女犯中,有近 700 人因以暴制暴而获刑;

2007 年陕西省因家暴触犯刑律的女性达 171 人,其中家暴杀夫的竟至 163 人;

2008 年福州市妇联走访监狱时调查发现,约 80%被判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服刑女犯,是因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杀害丈夫的;

2009 年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关押的 223 名重刑人员中,有 173 人因以暴制暴被判刑;

据 2013 年玉溪市司法局监狱管理科统计,服刑女犯中犯故意杀人罪而入狱的占总人数的比例排名第二,其中大部分有长期受家暴史。

——数据来源《人民网》

世界各国都将家暴视作刑罚法规规制的对象,纷纷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受家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杀夫行为屡见不鲜,在女性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这使得反家庭暴力步入法制化进程。

在我国,因反家庭暴力所引起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类案件做其他规定,被告人都会接受刑事处罚,并且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实际定罪量刑则严格按照《刑罚》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不同的情况,具体要从犯罪情况分析来判定。随着我国法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受虐者杀人的原因逐渐受到重视,加之我国刑法对死刑的控制,反家庭暴力犯罪中可从宽处罚的诸多因素成为刑罚规制的新方向。

1、防卫因素在量刑上的作用

在我国制定的相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受害人正在遭受丈夫或者是男朋友的不法侵害时,采取抵抗措施,就应当从法律层面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就可以认定被侵害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通过相关法律实践来看,对于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已经给予了多方面的肯定,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上,呈现不断放开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到了定罪量刑的阶段,并没有对刑罚的基本定罪宗旨进行突破。

将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因素标准化,明确其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影响,防止适用一般的正当防卫制度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这样就可以防范罪行不相适应的情况。

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定上,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其必要性,就需要对受虐人是否长时间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对犯罪人自身的主观动机等进行充分考虑。

如果施暴人出现了对受虐人再次侵害或者其他威胁时,受虐人采取相关反抗措施而导致施暴人死亡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如果施暴人放弃了虐待行为或者没有其他威胁意思表示,受虐人依然采取了相关措施导致施暴人死亡的,这种现象就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建立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评估标准

法是伦理的最低限度,刑法的谦益性意味着,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在法律领域内,被允许的并非都是高尚的。

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该类型的案件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的杀人行为方式,在特定的情景下发生的特定刑事案件,不能将其等同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受虐者的杀人行为以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为前提,而被害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倘若对被虐待妇女自身的权利不予以考虑,必然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审理反家庭暴力案件的时候,受虐人的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实际对社会对周围产生的影响非常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被害人的刺激所引发的,是在不堪忍受施暴者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甚至有时是被告人所不能有效预知的。

从犯罪主观行为上看,受虐人自身的恶意性不强,而施暴人主观上则有明显的恶意,在审理反家庭暴力案件上,施暴人的主观恶意必须要考虑到案件审理中,不能因为施暴人成为受害人就予以忽略。

在考虑被害人过错的因素上,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考虑被害人行为的时间、性质、对被告人的身心影响程度、并广泛推广,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可借鉴"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理论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合理判决。

3、规范民意导入机制,提高量刑标准透明度

在怎样更好地确定家庭暴力相关刑事案件等上,对于舆论中的民意应当谨慎对待,既要避免其司法公正,又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防止引起舆论对司法的敌对情绪,否则将不可能起到恢复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这就很难实现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完全统一。

刑法适用上不能受舆论引导,但是也不可忽视民意的作用。

在案件处理中,对被告人邻里、亲属的证言证据予以采纳,制定相关刑诉程序,并严格执行。对舆论采取正向引导,对于实际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随时向社会通报相关审理情况,努力为司法活动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有助于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

4、增加缓刑的适用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人一旦被处以重刑,被告人遭到监禁,施暴者被杀害,家中的老人或者孩子不能得到有效的照顾,自然又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为更好地实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当酌情对反家暴犯罪案件增加缓刑的适用,由社区承担更多的监管任务。

在法院宣判的时候,要突破杀人者偿命这样的传统认识,慎重宣判死刑,尽量增加缓刑的基本适用空间,需要在量刑数量上从宽,也要在实际使用的条件上予以放宽。

站在刑法研究的层面,对于那些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具有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杀人行为,要予以从宽量刑,一般是不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

对于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只要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则一律坚持缓刑宣判的原则,为了让宣判的最终结果公正、合法、合情、合理又能服众,应当根据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判决,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鉴于我国反家暴法的立法尚不完善,反家暴犯罪案件均是根据犯罪结果按照一般的故意犯罪定性,符合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个案的案例数据比较少,从犯罪学角度进行数据比较分析具有一定困难。想论证反家暴犯罪类型化的可行性,必然要以犯罪学论证为基础。因而完善立法建议的相关研究必须首先弥补此项不足。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和国家反家暴政策的深入落实,相信会有更多的学者开展此类课题的研究,为立法提供基础理论支持。

反家庭暴力犯罪是受虐者忍受巨大身心痛苦,所做出的声泪俱下地哀叹和啼血的反抗,最终呈现出以暴制暴的反抗模式,采用犯罪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模式和构成要件,但却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

为避免反家庭暴力犯罪的悲剧一次次重演,目前需要的不是事后惩戒机制,而是前期干预和事后救助的保护机制。

在定罪量刑上关注被告人的受虐经历,从轻适用刑罚,在法官审理案件中,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利益平衡点,彰显刑事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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