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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之问:这家外企为何不请刑辩大状?

2021-09-02 15:29:44   3321次查看

转载自:京都律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京都刑辩八杰”这十年》系列报道之二

文:王九川

几年前,某著名外国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被判有罪,案子轰动国内外,在律师界也备受关注。

有做刑辩的朋友发出感叹:这么重要、有特点的案子,为何不见刑辩大腕儿的身影,为何无缘刑事专业律所?有几位不做刑辩的律师,听闻此案有天价律师费,也激动起来,摩拳擦掌,做了几天功课,便跑去给外企搞刑事讲座,几年下来,也没见有什么成效。还有些做刑事的同道,也做过一番努力,收效甚微。

我当年提醒过这些朋友,这么折腾效果不会理想,因为你没有真正了解客户的需求。近十年来,关于客户的需求,我时常思考。

客户的真正需求

客户的需求究竟在哪里?

我们不妨看看刑事律师常见的工作模式:案子谈成后,带着委托书、所函去看守所会见,到办案机关阅卷,然后调查取证(视情况而定),准备开庭方案,出庭……其间也会有与委托方、办案机关的沟通。

总体上看,律师主要是围着办案机关转,跟着诉讼流程走。在办案之余,不少刑事律师也很注重经验总结——“刑事辩护的实务技巧”“辩护的标准流程”“辩护的精细化操作”——这类主题的文章和专著触手可及,有关的讲座、培训在国内可能每天都有,对专业化、规范化上的探讨,已成为现今刑事辩护的大趋势。

大家聚焦探讨的刑事业务模式基本都是常规操作,即刑诉法流程式的操作,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到出庭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所谓的各种精细化操作,也是在刑诉法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当然,作为基本程序中的基本技能,这些训练都是必要的,也应该不断提升。

在这些技能训练中,我却很少看到面向委托方的内容,除了部分有关接谈案件的技能训练。

似乎更多的人愿意把刑事律师培养成这样:意气风发,满脑子的战斗意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上,时刻关注对手的动向,而在委托方面前也显得很有气势。这好像很符合公众对辩护律师的想象,一派大律师的形象。

与长于民事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特别是非诉讼业务律师相比,刑事律师似乎与委托方有更多的“距离感”,委托方似乎对刑事律师也更“客气”一些。

我考虑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程序特征看,以公诉案件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官告民”的特点,同民事诉讼程序(“民告民”)、行政诉讼程序(“民告官”)相比,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更多的抑制,居于被动地位,而且刑事案件关乎自由、性命,有的涉及全部身家,诉讼的利害关系更大,所以委托方对刑事律师有天然的依托和倚重心理。当然也有例外,但这不具有普遍性。

在律师权利方面,和其他诉讼程序比,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里享有法定“特权”,明显更具有信息和路径优势,比如在会见、阅卷、出庭等诉讼活动中,不具有律师资质的辩护人、代理人的权利会受到严格限制,委托方往往要求助于拿红本的律师。也会有个别律师利用这种天然优势,为自身利益损害当事人权益。

就诉讼策略上看,在职权主义的诉讼背景下,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和当事人更加关注对案件有影响的因素,律师偏重与公、检、法及其他利害部门的博弈,有时缺乏与委托方的有效沟通。

另外,许多刑事律师出于执业风险的顾虑,不敢把掌握的案情细节透露给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不敢让他们看到案卷,甚至就会见、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及辩护意见也有所保留,导致委托方对律师的尽责程度产生怀疑。不少刑事律师工作非常认真,但不愿或不擅长展示工作成果,因而受到委托方的误解、抱怨。当然,也有律师会用这样的借口来减少工作量。

所以,就律师和委托方的关系来看,在刑事诉讼的常规操作模式中,律师普遍具有一定的主导性,有如医生和病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优点在于,能更好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避免外行指导内行,使得辩护和代理更为有效,但如果遇到能力较弱的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律师,委托方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服务,会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

服务的有效沟通

有一种说法是,诉讼案件就是要赢。结果好,无功亦有功;结果不理想,累死也无功。这种看法有些过时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仅看结果,也看过程,有的案件诉讼结果不错,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并不高;有的案件虽然输掉,律师照样赢得委托方的认可、赞许,因为他看到律师努力的过程,对律师的辩护策略、技巧和忠诚度有充分的感知和理解。

我遇到这样的委托人,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理性的判断。他说:我知道结果很难,这个过程不留遗憾,因为我得到了五星级的服务。

我们的刑事业务培训基本不探讨“服务”,刑事诉讼法不可能有这个指向,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那些条文更多的是用来避免和解决纠纷的。

这两年,大家都在谈“有效辩护”,对这种理念还没有一致的解读,陈瑞华教授认为,有效辩护的理念应在这几个方面得到贯彻: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必需的辩护防御准备;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活动。其中“有效沟通和交流”触及刑事业务的“服务”问题,但在执业实践中还缺少操作模式上的反思。

有效沟通实际是法律服务的基本功,就律师个人来看,这种有效沟通大多出于责任感和对个人品牌的爱惜,属于自律行为,即使恪尽职守,因为缺少成熟的模式,也难免出现一些分歧。就律所而言,国内有几家在从精细化辩护的角度进行摸索,但仍没有跳出常规模式的框架。

我长期做刑事辩护,偶尔也处理其他诉讼案件,早年曾学着做一些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方面的非诉讼业务,这些年常与非诉讼律师及商事诉讼、仲裁律师合作刑事业务,所以经常会做一些比较。

这些同行的客户多为公司类,他们的工作模式都非常相似,尽管对刑事业务不熟悉,他们会习惯性地把非诉讼模式的做法带到刑事诉讼中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其中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最近,我多次提出“刑事业务的非诉讼模式”这个概念,鼓动刑辩的同行借鉴非诉讼模式来做刑事诉讼业务。请注意,我这里不是指刑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而是指操作非诉讼业务的理念和方法,把这些吸收运用,来改造刑事诉讼业务的常规模式。

依我的观察,“非诉讼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律师把“委托方”当作“客户”看待,而不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律师的工作目标是获得“甲方”的稳定而持久的信任,而在“常规诉讼模式”中,律师最关心的是案件胜诉。

在“非诉讼模式”中,律师重视客户的感受,为求得理解与认同,保持与客户的有效沟通。那些投诉案例,有不少是因为沟通问题引起的,刑事律师一定要学习这些模式里的沟通技巧。当然,服务也不仅仅是沟通层面的问题,还有许多技术层面的精细操作方式。

新型的业务模式

刑事律师一般难以适应这样的模式,特别是和那些公司类客户打交道,因为公司治理上的规制性要求,有很多繁琐的工作,给这样的公司类客户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有几多:“电话多、文件多、会议多,加班多,人员多”。办理这样的案件,常常感觉自己像一个非诉讼律师。习惯于单打独斗的刑事律师,可能会选择放弃。

个人客户就不需要这样繁琐的工作,但我们要借鉴其中的一些工作模式,比如在与客户的沟通上,这种模式就很注意工作成果的可视性、通信的及时性及面谈的时机,还有在数据分析、团队协作方面,都有相对成熟的模式可用。

新的刑事诉讼业务模式的建立,仅靠律师个人的自觉努力不够,毕竟每个人的基础和个性各不相同,这需要律所在目标导向、流程设计方面进行改造,这也会触及分配机制、团队组建、品牌战略等多个深层次的问题,需要遵循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则进行设计,没有那么简单。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刑事案件采用以计时收费为导向的模式,律师对案件研究的深度、与客户的沟通方式都会发生明显的改变。

前年我为一个二审案件辩护,委托方和我交谈一两次后发现,许多问题一审的律师没有和他研究过,其间他们只正式交谈过一次,剩下的就是几个电话了,我和委托方的沟通非常充分。同样,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有律师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情形就不一样了。而采用计时方式,可能又会带来其他的问题,对于大多数刑事律师和律所,包括多数委托方,都难以接受。有律所试行计算工作次数的方式,比如在委托合同里写明会见的次数,这也是一种尝试。

谈到这里,我们不难理解,前面提到的那家外企,当然知道需要经验老到的刑事律师。但作为一家具有成熟公司治理模式的企业,遇上复杂的刑事难题,还是会优先考虑符合他们服务模式要求的、综合性服务能力强的律所。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不少擅长刑事的律所与外企的接触有限,这个问题以后再谈。

对于个人客户来说,他们也同样会考虑服务问题,专业实力相当的律师、律所,他会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好的,甚至专业实力略差一些,但在责任心和有效沟通上更让人放心的,他也会考虑优先选择。

我们看到很多嫌疑人的亲属在律师楼间转来转去,用他们的话讲,是看谁更“靠谱”,这是他们对法律服务最朴素的要求。所谓的“靠谱”,在我看,既包括对案件结果的全力追求,也包括对客户关系的用心维护。

我们提倡的刑事辩护,不仅是大状式的辩护,也是一种法律服务,这二者并不矛盾。律师不仅要盯住案件,也要时刻想着委托方,这是这十年来我观察到的趋势。所谓用“非诉讼模式”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建立一种对客户负责及对案件负责为共同导向的业务操作模式,这是有效辩护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可以说,这是近年来律师服务的大趋势。

刑事律师们总是从辩护策略和诉讼结果上来解读有效辩护,现在需要在业务模式上进行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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