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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指引

2021-06-17 14:03:10   7650次查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一、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7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1条;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事实

(1)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发生。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基本证据是上游犯罪嫌疑人和本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原财物所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等,现场勘查笔录、搜查、扣押清单等;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是估价鉴定意见书,原财物所有人出具的发票、收据、购买清单、失窃报告等。

(二)有证据证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基本证据是上游犯罪嫌疑人和本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原财物所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通话清单、手机短信、微信记录、赃款赃物、收据、发票、账本、交易转账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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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主观故意

最直接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要结合物品有无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车辆发动机号等身份标识有无明显更改痕迹、收购的时间、物品新旧程度?是否通过正常途径以外的方式协助他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人财物?是否收取“手续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本罪犯罪嫌疑人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本罪犯罪嫌疑人是否了解上游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经济状态等综合判断。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是否具有多次、长期作案等犯罪习性?是否主动交出赃物?是否有隐匿交易记录或者有逃跑、串供可能等情节?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是: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6)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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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事实与证据

1、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案件线索来源”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经上游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线索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等;

(2)经上游犯罪被害人报案为线索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受案登记表、证明财产损失情况的相关材料等;

(3)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或自动投案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等。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作案时间”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有:

(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2)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作案地点”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掩饰、隐瞒行为的地点,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有:

(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截图等;(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

4、“作案手段及经过”对应的基本证据因掩饰、隐瞒案件类型不同而异。

5、“犯罪数额及情节”要查明掩饰、隐瞒赃物价值或特殊物品的性质,或者违法所得情况。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要查明涉案赃物、赃款、违法所得的去向,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分配情况,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交易记录等;

6、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但由于其介入上游犯罪的时间和通谋程度、上游犯罪对象的特殊性等,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2)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物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以共犯论处。

(3)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

(4)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5)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同类型掩饰、隐瞒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掩饰、隐瞒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掩饰、隐瞒案件可以分为赃物型、赃款型、计算机信息型三大类型。

2、赃物型掩饰、隐瞒案件

是指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赃物的掩饰、隐瞒案件。此类案件由上游犯罪的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为线索,或因形迹可疑盘查交代出赃物,对赃物的锁定和查获能相对直观地证明掩饰、隐瞒行为。该类型案件在审查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2)犯罪嫌疑人供述;(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因形迹可疑被查获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及时搜查、扣押可疑赃证物品、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找上游犯罪的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并确定赃物来源。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案发现场查获的赃物,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审查是否及时收集、固定,并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辨认。

3、赃款型掩饰、隐瞒案件

是指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的赃款的案件,而通过具有消费、转账、存取现金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信用支付账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交易,对赃款交易记录的查询能有效地证明掩饰、隐瞒行为。该类型案件在审查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被害人陈述;(3)上游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判决书、起诉书等;(4)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5)扣押笔录、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于作案过程有相应监控录像的,应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4、计算机信息型掩饰、隐瞒案件

是指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掩饰、隐瞒的。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电子数据能够较为完整地证明案件发生过程及诸多犯罪事实。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2)网络运营协议、授权许可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3)犯罪嫌疑人供述;(4)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被害人陈述;(5)操作记录;(6)交易记录;(7)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远程勘验笔录;(8)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电子数据对网络犯罪具有直接证明力,应当审查侦查人员是否注意电子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并注意查证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其行为的关联性,尤其对于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犯罪的,应当通过审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确认。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掩饰、隐瞒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涉案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关于作案人员和行为过程。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应考察作案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2)关于作案人员和涉案赃物。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数量、规格、重量,应考察犯罪嫌疑人事先对涉案财物是否明知、是否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的协助;

(3)关于涉案赃物的价值认定。被害人关于财产价值的陈述、证明财物价值的凭证、犯罪嫌疑人、销赃人、二次收赃人关于销赃、二次收赃价格的供述以及价格认定结论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关证据出现严重不符,尤其是价格认定结论明显高于被害人关于财产损失的陈述或失窃财物的价值凭证,应当重新评估。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计算机信息型)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名称

辅助证据名称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上游犯罪被害人户籍资料/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

 

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

受理情况登记表、工作情况

证明财产损失情况的相关材料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经过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

残疾证明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户籍信息资料

骨龄鉴定

作案经过(时间、地点、手段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网络聊天记录

 

网络运营协议/授权许可材料及权属证明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

网络账户信息及操作记录

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鉴定意见书

主观心态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

 

病史纪录、经济情况说明

亲属关系证据材料等

犯罪金额及其他定罪情节

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因掩饰、隐瞒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

证明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追究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退赃、退赔证明材料(收条等)、被害人谅解材料等相关材料

行为人自用而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刚达到立案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证明分赃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转账交易记录等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材料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证明材料

涉嫌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计算机信息型)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但由于其介入上游犯罪的时间和通谋程度、上游犯罪的特殊性等,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一)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以共犯论处。(二)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三)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其他情形。

六、案例证据分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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